(一)心理契约的内涵
“心理契约” 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的管理心理学家Argyris于1960 年在其《理解组织的行为》一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 除正式的雇佣契约规定的内容外, 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它们同样是决定员工态度和行为的重要因素[2]。此后, Schein 在其《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一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个人将有所奉献与组织欲望有所获取之间, 以及组织将针对个人期望收获而有所提供的一种配合”[3]。Schein强调了心理契约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他在雇佣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所起到的核心作用。近年来,对心理契约的研究也逐渐被扩展到各个领域,包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教育中的心理契约包括多个方面,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来看,心理契约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一系列主观的、隐性的非正式需要,是双方相互内心需求的集合,反映了教育关系的本质特点。
学校和大学生作为心理契约的两个主体,基于彼此的内心需求形成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心理系统。学校对学生的心理需求是希望学生能够遵守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取得优秀的学业成就、顺利就业、后期回报学校等;学生对学校的心理需求是希望学校能提供先进的教学管理服务、配备优良的师资队伍、营造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提供优质的后勤保证,顺利就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和自我价值等。
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心理契约是联系学生与学校之间至关重要的纽带。
(二)心理契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和开展,受到主客体等多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对象和教育者之间是否达成一致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方式,即双方是否能够认可在彼此内心需求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系列隐性的、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期望。由此可以看出,心理契约正是这种权利义务期望的心理体现,构成了新时期高校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良好教育关系的基础。因此,应用心理契约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显得非常有必要,对推动新时代条件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具有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心理契约与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相得益彰。
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整个教育环境也发生着深刻地变革,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紧紧跟随这种变化,迎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和学生个性特点的不断变化,使高校现有的正式的、明文规定的、刚性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已经无法全面覆盖高校和学生关系的各个方面,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构建心理契约这种新型的、隐性的、非正式的心理期望与行为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可以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形成有益补充,发挥心理契约柔性管理的特点,从而在心理期望上达成共识,在行为认知上达成一致,保持双方关系的良性互动,使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更加和谐,和谐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反过来能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为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实效提供了心理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