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有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的会计准则的制定
截止到2018年,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信息披露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作为约束条件,使得部分ST公司在实务中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利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盈余管理[2],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让我国资本市场面临巨大的风险危机。我国应加快制定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准则,同时完善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会计准则,减少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进一步细化关于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上市公司责任意识,有效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严格规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和披露
公司应该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长期以来,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都以表外披露为主,相关项目大部分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中体现,这非常不利于报表使用者通过报表直观地获取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与金额。相关部门可以尝试把“非经常损益”作为一个项目列支在报表中,这样让报表使用人一目了然。
(三)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的价值评估管理工作
虽然我国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已经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察觉,需要我国监管部门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对关联交易的商业目的和资产评估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股权交易的资产评估的整个过程缺乏监管机构的监督,因此,导致实务中很多ST公司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常常在临近期末的时候采取向关联方出售股权或出售资产的形式来获得巨额投资收益来操纵利润。本文中中原特钢公司在2016年向关联方出售股权获得6737.75万元的投资收益,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为1296.24%,这一关联交易获得的巨额投资收益对当年公司扭亏为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对上市公司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影响较大,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提升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确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我国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要求ST公司详细披露资产评估定价依据、采用的资产评估方法,防止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舞弊违法行为的产生。同时,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应对ST公司关联交易的商业目的和交易金额进行严格的审查,谨防部分ST公司为了“摘帽”而在接近年末的关键时候采取此类重大关联交易而达到“保壳”的目的,这类交易很可能都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对于利用此类重大关联交易达到扭亏为盈的ST公司,监管部门应认真严格对待,一律不允许通过“摘帽”申请。唯有监管层的实行严格的“摘帽”要求,才能让上市公司加强主业经营管理,向主业要效益,才能真正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