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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更新日期:2019-06-12   来源:广东科技   浏览次数:24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方与代理方利益相冲突的条件下,设计最优契约实现对代理人的激

 
区域科技资源共享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方与代理方利益相冲突的条件下,设计最优契约实现对代理人的激励[7]。我国科技资源共享中的委托代理链条可以描述为:资源需求方(初始委托人)—政府—资源提供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服务员(最终代理人)。首先,科技资源需求方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共享链条的开端。资源需求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初始委托人,主要以缴税的形式委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作为需方的代理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资源需求方提供有效的供给。第二,政府与科技资源提供方之间,政府作为出资人购置科技资源,将资源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职能委托给资源提供方,由资源提供方完成与需方的对接过程,最终由政府监督和评估。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资源提供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第三,科技资源提供方管理者与技术服务员,资源提供方管理者拥有科技资源的人事、监督、激励权,为本单位科技资源的使用绩效而负责,技术服务员肩负着资源提供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使命,他们是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使用的主体,决定了本单位的资源利用率、服务质量及声誉水平。
2.2 存在的问题
第一,市场失灵。虽然我国的科技资源总量和资源需求量在不断增加,但科技资源利用率并不高,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科技资源的公有性质限制了其服务范围,而我们没有处理好科技资源公有性质和私有性质的双重价值属性矛盾。对于资源提供方来讲,履行开放共享义务具有非市场竞争性、间接公益性的特点,以致资源提供方对市场机制不太敏感,或出于对资源优先占有权的考虑,不主动对外共享,以致供给失灵。对于资源需求方而言,在多方委托、不完全委托等弱委托关系的背景下,资源共享信息不透明、共享渠道不通畅,科技资源很难在个体层面实现全面有效的整合,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需方寻求科技资源的积极性,出现需求失灵。
第二,信息控制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主要原因,其在科技资源共享中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与资源提供方之间,资源提供方拥有对科技资源的经营控制权,其对资源信息的掌握是直接全面且充分的,而政府对科技资源的存量和增量、服务情况、共享程度等信息的掌握受其工作性质的制约,对资源的管理是间接而分散的,往往需要通过对资源提供方共享工作的定期检查、资源提供方上报的相关数据才能掌握其共享情况。资源提供方为避免相关任务,可能会凭借其信息优势隐匿资源情况和服务信息,导致政府难以掌握该代理人资源共享的真实状况。二是资源提供方与技术服务员之间,由于科技资源的高度专业性和高昂的监督成本,委托人很难有效监管并约束代理人的共享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代理人的职责动机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三是需方与资源提供方之间,在激励机制不健全、信息掌握不对称的情况下,资源提供方可能会滋生“偷懒”行为,为需方寻找和使用资源带来不便。值得一提的是,委托人未必清楚代理人的真实能力和水平,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人选择了能力和素质低下的代理人,即出现了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或影响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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