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但是中国农村出现的困境其症结究竟在哪里?其根本在于农村的经济问题,制约农村经济最根本实则是土地制度。
(一)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村改革必须打破“政社合一”的状态,重组农村经济的微观形态。人民公社体制发端于“大跃进”时期,它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探索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产物,在规模化经营、监督得力的前提下,确实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人民公社以“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穷过渡”为特点,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和经营制度,农民种什么、怎么种、产品如何分配,都由国家统一包办,农民从事集体生产,没有劳动自主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支配权。后来人民公社将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同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反修防修的指导思想结合到一起,又进一步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改革农村生产经营形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统一经营相结合,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农民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家庭成了名符其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农民劳动与收益直接挂钩,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自由支配权,在承包期内,农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革命,农民得到了实惠,生产积极性一下子被调动起来。
其次,改革农副产品流通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购派购制度,农副产品统一定价,收购价格低,购销价格倒挂,商品价格无法反映价值和供求关系。从1979年开始,农村改革从价格着手:一是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逐步提高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的收购价格。二是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增加支农物资的生产,降低农业机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用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三是允许农民保留自留地、自留畜,允许农民从事贩运活动,取消地域农业集贸市场的限制,扶持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四是保障农民财产权利。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村基层生产单位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和占有农村生产单位的劳力、资金、土地、机械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