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支付的普及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的便利,不仅为我们省去了找零的麻烦,而且由于其交易过程不需要现金,顾客和商家都不需要携带或储备大量的现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双方的现金安全。这也就难怪某社会新闻报道中被抓获的小偷感叹“生意越来越难做了”。但因其而产生的新型犯罪也对当前如何对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定性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学界对此多有讨论,但笔者认为,对一种新型犯罪的的讨论不应该跳脱行为本身而对其进行讨论。对此,笔者认为,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之所以引发当前学术界的讨论就在于其存在以下发端于其本身而区别于传统犯罪的难以界定的问题:
(一)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中三方关系难界定
所谓的三方关系的难界定,实际上是指的在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中对于受害人的究竟是谁在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持一般盗窃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该案件中,商家是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方,行为人偷偷将二维码调换,违背商家意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他人财物,故而成立一般盗窃罪。盗窃说之所以认为本案受害人是商家主要是基于以下逻辑推理:虽然从表面来看,顾客所应支付给商家的价款直接从顾客转移到了行为人,但是仔细分析后似乎应当认为顾客是根据商家的指示完成扫码支付,无论是从社会观念还是从支付行业的规范上来判断,都应当认为顾客完成扫码行为后,其价款是首先由顾客占有,待扫码行为完成后价款的占有由顾客转移给商家,而行为人的换码行为又进一步侵犯商家的占有。只有承认商家的占有,才不会违背一般人的社会认知。相反,诈骗说则认为本案中商家从始至终都没有占有顾客所支付的价款,盗窃说所认为的商家对价款的占有只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臆断,是一种脱离实际为了归罪而虚构的“事实”。而持诈骗说的学者则认为,在该类型的案件中,顾客是本案的受害人,并将本案的诈骗客观方面概括为:行为人采用偷换二维码的方式,使顾客误以为该二维码是商家的二维码,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顾客遭受财产损失。正是对于受害主体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导致了在后续对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在最初就存在着不小的争议,而要想真正的完成对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定性,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受害人究竟是谁就必须进行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