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常用于网络传销案件审理的材料涉及勘验笔录、网页数据截屏及录像、数据库数据、网站和应用程序的源代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证人证言、传销人员关系图等。
勘验笔录是能够证明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的重要证据,若无法证明所得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则会影响到电子数据提取的后续过程,甚至从根本上否定整个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使其无法应用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当网络传销案件的服务器所在地位于境外时,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远程勘验的方式获取网站信息,在线提取网站源代码和数据库信息。其中网站数据库、网站前后台代码是网络传销案件的关键证据,网站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传销成员发展下线人员数、层级数量、返利情况等信息是案件侦查、法院审理和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通过使用网站源代码搭建起目标网站,并从数据库中提取到有效数据,例如把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等应用到搭建起的网站中,从而得到新的有效数据,同时以此为延伸反复迭代,这对于接下来更好地提取相关证据、增加侦查线索扩展侦查方向有很大帮助。
网络传销案件的工作重点在于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分析对取证人员有着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从电子数据的发现、提取、固定到分析以及能够作为有效诉讼证据提交给法庭,这其中不仅要求取证主体要合理选择、取证程序要严格遵守,还需要取证人员把取得的电子数据整合为合理有效的证据链,构建证据体系。不同于传统案件中的证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并没有实体的存在形式,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从电子数据存储的载体中提取出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传销的侦查离不开电子数据,在法院审理网络传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对取证人员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质询,这就要求侦查和取证人员提取电子数据过程要符合取证规范。若不按规范操作,会影响整个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很可能导致提取出的重要电子数据无法被法院采信。
当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电子数据的结果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了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
要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要求在整个取证阶段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取证人员应首先保证数据的原始性,注意遵守正确的操作流程,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封存,避免直接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操作,如若案情紧迫不得已需要在原始数据上进行提取,也要使用只读锁等设备以避免对原始数据造成改动,并对每个部分的数据计算完整性校验值。一般情况下都是对原始数据进行备份,并只对备份的数据进行提取操作,取证方法要具备可重现性,在整个取证过程中还需要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涉及到法律程序和技术上的双重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电子数据从源头上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