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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共育”中的职责问题
 
更新日期:2019-06-13   来源:教学与管理   浏览次数:80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对家校共育关系中家庭的职责问题,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文件多有涉及,这些文件主要有,《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

 
对“家校共育”关系中家庭的职责问题,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文件多有涉及,这些文件主要有,《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2012)、《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等。特别是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使“家校共育”关系进一步明晰。但是,由于地方妇联和教育部门对文件的学习宣传不到位,特别是对家长的宣传不到位,许多家长依然对自己的责任不明,甚至根本就回避责任,依然把育人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
这里,其实还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推进家校合作共育工作的部门比较多,比如关工委、文明委、卫计委、共青团、民政部等,但根据职责分工,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是推进家校共育工作的核心。③
针对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实际,我们认为,在“家校共育”工作中,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应该是工作的重中之重。试想,家长不知教育,哪来的“家校共育”?
根据职责分工,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应该依靠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但是,在“新高考”的背景下,要想此项工作取得好的成效,学校必须主动作为。比如教育理念的更新,新高考的政策解读,家长如何帮助孩子进行生涯规划等,都需要学校对家长进行培训。在新高考背景下,“家校共育”是推动学校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三、“家校共育”中的学校管理创新
根据“家校共育”的概念表述,“育”是核心词,是目标,但是,实现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合作。就学校而言,育人是我们的天职,在“家校共育”关系中,学校和家庭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这一认识是推进“家校共育”工作的重要基础。
我们强调平等,反对学校对育人工作的大包大揽,但是,我们并不反对学校在推动该项工作的主动性。鉴于学校的教育资源和育人优势,我们必须在“家校共育”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把“家校共育”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应该也必须成为领导小组的组长,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是该项工作的执行组长。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研究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职责,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其次,必须认真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家长的教育培训。“家校共育”的成果取决于家长教育培训的成果。目前,许多学校也非常重视该项工作,或不惜重金聘请一些专家教授来给家长授课,或依托关工委开办家长学校。这些做法固然可取,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自身的教学资源。我们认为,校长才是家长学校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校长应该成为家长学校的第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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