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道德评价
摘要:道德评价是道德控制的重要方式, 科学合理的道德评价对我国农村道德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民,出现了道德评价上的紊乱,导致农村道德失范现象明显增多,影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在农民中确立一个科学的道德评价标准,创建一个公正合理的道德评价体系,为农民的道德选择提供正确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道德评价;必要性;标准;体系
所谓道德评价,是指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通过对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性的道德评判来规范人们的道德实践活动。道德评价是道德控制的重要方式,它通过善恶评价来褒扬正义、善良的行为,贬斥邪恶、丑陋的行为,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秩序,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农村道德建设中,必须发挥道德评价的重要作用,在农民的脑海中树立起明确的是非观念,以肯定应该肯定的,否定应该否定的,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并促使个人在正确的舆论导向下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一、 农村道德评价建设的必要性
科学合理的道德评价对我国农村道德实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良好的道德评价环境中,凡是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社会、他人的称赞和肯定,从而稳固行为主体的健康道德意识,使在这一道德意识支配下的道德行为发扬光大;凡是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社会、他人的批评和否定,从而矫正行为主体不健康的道德意识,使这一非道德行为不再出现。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观念更新、价值冲突的巨变时期,开放代替封闭,流动代替静止,社会生活一日千里,这种急剧性的变化使长期习惯于安稳生活的农民一时难以适应,出现了道德上的迷茫、价值取向上的紊乱。##end##
抑恶扬善、驱邪扶正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道德评价的准绳,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侵入,金钱至上的引导,道德相对论的影响,部分村民价值目标迷失,是非善恶不分,当前农村的道德评价处于自由化、随意化阶段,出现了一些荣辱不辨、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的情况,该肯定、赞成的却加以讽刺、嘲笑、挖苦:勤俭节约被说成“扣门儿”、诚实守信被说成是“傻冒儿”、扶危济困被说成是“多管闲事儿”;该反对的却被认可、理解、羡慕:奢侈浪费被认为是“大方”、弄虚作假被认为是“圆滑”、见危不救被认为是“识时务”。很多地区赌博成风,对于这种严重影响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乡村舆论已经呈现无所谓的态度;甚是是包二奶这样有着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舆论也已经持宽容态度。中国古代圣人历来崇尚身处清贫而坚守气节,当今社会却出现“笑贫不笑娼”的荒唐事儿,据报载,有的农村女孩在外为娼,不仅得到父母的默许,而且得到同村女孩的羡慕,大家纷纷效仿。农村道德评价标准的紊乱从中可见一斑。这种道德评价标准上的紊乱,必然造成农民道德上的诸多困惑,使他们在面临道德选择时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农村道德失范现象明显增多,一些地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一些多年绝迹的社会丑恶现象重新泛滥;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成为社会公害。因此,有必要在农民中确立一个科学的道德评价标准,创建一个公正合理的道德评价体系,为农民的道德选择提供正确的依据。
二、明确农村道德评价标准
所谓道德评价标准,是指人们用以评价道德行为的尺度。进行道德评价,必须有统一的评价标准,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则无法形成一致的社会舆论,道德评价的扬善抑恶功能就无法实现,道德的调控作用也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农村社会之所以出现诸多善恶不分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了统一的标准,甚至出现颠倒的评价标准,势必使很多农民在面对他人的困难,本应尽义务的时候却唯恐被人嘲笑而畏缩不前,在面对坏人坏事的时候怕招来非议而敢怒不敢言。
针对农村当前道德评价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必须明确道德评价标准,让农民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荣、什么是辱,什么是应当,什么是不应当,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道德情况时,做出正确的道德评价。
(一)加强荣辱观教育
荣辱观是人们对什么是荣誉、什么是耻辱的基本看法和评价,它“一方面体现了一定社会在倡导什么,以什么为荣,反对什么,以什么为耻,这种荣辱观是社会对人们的行为的价值评价与价值导向。另一方面,荣辱观也是一定社会成员的主体道德精神,是该成员的是非观、善恶观的体现,它一旦形成,对该社会成员的行为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是主体道德实践的价值方针和心理动因。”[1]
胡锦涛同志在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提出的“八荣八耻”对荣与辱作出了明确的划分:“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八荣八耻”以其通俗易懂的特点,为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辨是非、分清美丑、区别善恶提出了明确标准。中国传统道德资源也为我们进行荣辱观教育提供了良好素材:如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2] ;荀子说:“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道则异矣”[3] ;顾炎武也说:“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4]。应当注意的是,荣辱观的培养绝不能流于形式,必须注重实效性,注意引发农民内心的认同感,将荣辱观念渗透到农民的思想意识中去,将社会所倡导的各种善恶观教育转化为农民内心的操守,从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贵善辱恶,对那些不公正之事,能“不平则鸣”,对那些见义勇为者,即使不能伸出援手,也能报以掌声。
(二)完善集体主义教育
集体主义是以处理好集体与个人二者的关系为直接目标的,个人之所以要维护集体的利益,因为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存在的前提,任何个人利益都不可能游离于集体利益之外。“倾巢之下无完卵”,个人必须全力以赴地维护集体的利益,虽然这个过程常常伴随着一定的自我牺牲,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限拔高集体利益,在追求集体利益的同时,必须适当照顾个人利益,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以往,我们在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中,一味地抬高集体利益,将其神圣化,当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从而忽略了集体对个人应尽的职责,忽略了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人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当人作为手段时,也是以更多人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的,所以,个人暂时是手段,但永远是目的,集体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人――这一目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绝不能不顾个人利益、片面抬高集体利益,这样既妨碍个人合理利益的实现,也为集体主义自身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导致集体主义感召力的下降、现实基础的动摇。
集体主义是我国的主导价值观,但近年来,集体主义在我国农村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心理层面,得不到人们一如既往的笃信,在行动层面,更是难以被有效地奉行、遵从。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对金钱的追逐中放弃了对集体利益的维护,将个人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作为是否采取行动的唯一衡量标准,对我有利则进,对我无利则退,置他人、集体的利益于不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我们在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过程中,将集体利益无限地拔高,认为“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没有给个人利益以立锥之地,给农民一种“假、大、空”的感觉,动摇了他们对集体主义的信心。所以,在农村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过程中,首先必须注重理论的合理性,注重义与利的统一,正确阐释集体主义,让农民深刻了解:集体主义不仅用来制约个人,也同样用来约束集体;不仅强调个人对集体应尽的义务,也注重集体对个人应承担的职责;它不仅是维护集体利益的工具,也是个人利益实现的重要支撑,以此消除农民对集体主义的逆反心理。同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对集体主义,既要调动又要保护。对那些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村民,既要注重精神奖励,也不能忽视物质回报,以此坚定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对集体主义的信心。
三、建立农村道德评价体系
有了正确的评价标准,还必须运用一系列道德评价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道德评价。农村道德评价的方式方法,应根据农村的特殊情况,立足于农村、扎根于农村,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成效。就我国农村目前的情况而言,传统习俗、社会舆论、权威人士应成为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农村道德评价体系。
1.传统习俗
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道德对社会的调控首先是通过传统习俗来实现的。传统习俗在道德评价中起着一种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定民族、国家、地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积淀下来的文化现象,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社会文化心理和行为习惯的历史积淀和直观体现。传统习俗对人们的言行起无形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它以非正式的形式规定了人们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一定的协调、规范作用,像坑蒙拐骗、小偷小摸,不孝敬父母等行为都是传统习俗所不允许的。而且传统习俗具有广泛的渗透性,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对农民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像梁漱滨所说的“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就是传统习俗作用的典型表现。因此,传统习俗在农村道德评价体系的构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目前我国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人处于文盲半文盲状态,对国家大力提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具体内容无法在短期内接受,更无法很快地融会到日常行为中去,对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自觉遵守,而传统习俗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具有很强的可理解性,易于被广大农民接受。再者,传统习俗在农村“乡土社会”中根深蒂固,代代相传,生生不息,对农民有极强烈的制约作用,像赵旭东说的那样,“在一个村落社区当中,一个人不去偷人家的东西,可能并非是他内心觉得不应当偷,而是想着一旦偷东西被相邻发现,自己的‘面子’就没有了,同时自己家人的‘脸面’也没有了,更大的可能是自己会被这一社区的人所排斥和孤立。因而,人们行为的前提是社会对这种行为有什么反应,而这种社会的反应,实际上也就是一种社会习俗的约制或说社会控制。简言之,我们之所以会如此这般地行为,那是因为道德习俗要求我们不得不这么做,用习俗的语汇就是一个人要不要自己‘脸面’的问题。”[5] 所以说,农村是传统习俗的主战场,农民是传统习俗的主要载体,农村的道德评价必须借助于优良的传统习俗来进行。但在利用传统习俗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我国传统习俗中,既有对农村道德评价具有积极影响的良风美俗,如乐于助人、友爱互助、爱人如己、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等;又有对农村道德评价产生消极影响的陈规陋习,如算命、巫术、敬鬼神等封建迷信;守寡、童养媳、近亲结婚、一夫多妻等婚姻劣俗;缠足、赌博、嫖娼、卖淫等生活劣俗。因此,在对传统习俗的继承中,首先要区分哪些是陈规陋习,哪些是良风美俗,正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倘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则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日”[6],只有分清优劣,才能在实际运用中抵制并摒弃陈规陋习,大力发挥良风美俗在道德评价中的作用。
2.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是道德进行社会调节的第二种方式,作为一种外在的社会性评价力量,舆论能够对个体道德产生无所不在的影响,通过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和品质进行判断和议论,来否定无德之人,肯定有德之人,明确地将社会的善恶标准与是非准则传播给社会成员,让他们从中获得是非、善恶、美丑的明确标准,划清善恶界限,以此来实现对人们道德选择的引导、道德实践的评价、道德行为的监督。舆论分很多种,有政府倡导的正式舆论,有自发的交头接耳、评头论足所形成的“流言”式舆论。新闻媒体的正式舆论监督作用众所周知,新闻记者“无冕之王”的称号就从侧面反映了大众传媒的作用,像震惊一时的“孙志刚案”,就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得以解决,并在中国引起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反思和相关政策的调整;群众的街谈巷议等非正式舆论也不容小觑,所谓“众口铄金”、 “人言可畏”、“唾沫星子淹死人”,就是强调了非正式舆论的力量。社会舆论的作用虽然不像法律那样带有极大的强制行,但却具备广泛的影响性,因而能够对身在其中的每位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因此,在农村社会氛围的塑造中,应充分发挥舆论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旗帜鲜明地贵义辱恶,扶正祛邪,崇尚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形成社会舆论上的“道德法庭”,在整个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道德评价环境,促使农民在道德实践中自觉地趋善避恶。尤其是农民大多祖居一地,流动性弱,形成了固定的生活交往圈,这些“圈内人”的看法、评论对农民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熟人们的喜爱或憎恶、亲近或疏远、认同或排斥、赞誉或指责实际上就是对农民个人的一种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对农民的行为选择有时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相对于大众传媒所引导的宏观舆论,这种自发的、自觉的、微观的舆论对农民而言具有更直接的效力,更容易让农民产生“切肤之痛”。微观舆论的引导主要应通过农民个人公正意识的培养来形成的。只有具备了公正意识,他们才能在纷繁的是非面前,避免一些荣辱不辨、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美丑混淆的情况,肯定应该肯定的,否定应该否定的,对他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道德评价,从而形成贵善辱恶的微观舆论环境。
3.权威人士
农村中的权威人士主要指德高望重的老人、宗族的族长、老党员、老干部或在村中有着很高威望的技术能人、致富能人、政治能人等农村精英,以及在在村民中很有人缘的家庭妇女等。在农村,这些人物于农村内部深得村民的信任,在农村道德评价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权威人士由于在农村社会中占据特殊的地位,因而具有很高的“话语权”,他们的一些日常生活劝戒,因为具有强烈的体己性、亲民性而更易于被村民接受。由于不少村干部自身的一些不当作为,他们在农民心中的形象不再像以往那样崇高,威信大打折扣,很多地区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当村民之间发生纠纷、产生争执时,他们更倾向于寻求这些权威人士的帮助,尤其是宗族长老、德高望重的老人,因其公正、不偏私更容易获得村民们的青睐,成为道德评价的主体,帮助人们明是非、辨善恶。像一些旧村改造中,有个别“钉子户”坚决不拆,在基层组织劝导无力的情况下,通过权威人士上门讲道理、摆事实则成效显著。
同时,很多权威人士通过自身的作为,对群众起到榜样示范作用。有的几十年如一日,照顾孤苦老人;有的自费购书,为农民创办精神家园;有的自己富了,不忘乡亲,带动全村甚至是周围村庄一起致富,为村民作出无形的表率,以实际行动引导他们积极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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