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问题伦理学解决方法及其局限性探析
[摘 要] 外部性问题虽然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但这一经济问题背后却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它实质上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在我国古代一直走的是“德主刑辅”之路。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统一和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两个角度可以对外部性解决的伦理学方法进行证成,因此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伦理学方法也有其局限性。
[关键词] 外部性;解决;伦理;
一、外部性及其伦理学视野概述
(一)外部性产生及其界定的伦理学视野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1776)在论述市场经济的“利他性”时的观点,这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特点。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制度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从现有资料文献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定义[①]: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②]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③]可见,外部性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表述的是经济学的问题。
外部性问题虽然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但这一经济问题背后却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它实质上是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相等。这种成本的外部化带有一种损人利己的倾向,它使一些人可以逃避和推托责任的成本,即当使用者使用成本时,他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而且这种成本在总产出的范围内与使用者的收益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非规范,甚至是同比增减的关系,这就会导致付出与收益的不对等和不公平。而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是社会道德所不提倡和不容许的,因此必然受到道德伦理的谴责。
1.外部性产生的伦理学视野
(1)从人性与人的行为关系角度分析
“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行动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前提。人们也许会用任何一种可能的方式来实现其愿望,而不管是否会损害他人的愿望。”[④]外部性就是由人或组织的行为引起的,而行为又与人性密切相联,人性是行为的基本决定因素,人性和人的行为理论是外部性理论的基础。
关于“人性”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人性”在中国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荀况的“性恶说”,孟柯的“性善论”,杨雄的“善恶混合观”及王夫之的“后天决定说”。这四种观点虽有明显区别,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从人的天赋素质或天生的资质去考察。[⑤]近代西方行为科学中颇具影响的“人性”假设有:①“经济人”假设——由被称之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勒(Tailor)命名,后由麦格雷戈(Douglas Mcgregor)在其理论中给予归纳;②“社会人”假设——是梅奥(Mayo)霍桑实验的积极成果,后来麦格雷戈归纳为“Y”理论”[⑥];③“政治人”假设——源于公元前四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他说:人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动物。后来,许多政治学家如霍布斯、马基亚弗利等也表示了类似的思想,特别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M·布坎南(James·M·Buchanan)多次使用了“政治人”这个概念;[⑦]④“复杂人”与“混合人”假设——“复杂人”假设认为,前三种人性假设都有很大的片面性,人不单是“济人”,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人”,更不可能是纯粹的“政治人”,而应该是因时、因地、因事而采取适当反映的“复杂人”。[⑧]其中“经济人”假设与外部性产生具有必然联系。##end##
休谟认为,“人如果宁愿毁掉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的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的”,这铸就了“理性的黑暗”。 [⑨]也如卢卡奇的警告,目的理性的盲目扩充会导致“理性的毁灭”。[⑩]因此,总的来说,从“人性”角度看,外部性的产生在所难免。析言之,人的行为总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而人之本性决定动机的基本方向。霍布斯就认为,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是人类的本性,这种本性是普遍存在的,是社会发生冲突的原因。他指出,由于人性中存在竞争、猜忌、荣誉感,因而人类就会为利益、安全、名誉 而相互侵略,结果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战争。[11]洛克也指出,由于人有利己主义的本性,而侵占他人的权利,所以造成了对他人私有财产的威胁。为了协调这个矛盾,需订立契约,成立国家。[12]而休谟则公开主张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他说,“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13]黑格尔更认为,“人们认为,当他们说人本性善这句话时,他们说出了一种很伟大的思想,但他们忘记了,当他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14]柏拉图也言,“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从而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好的选择即选择法律之治。”[15]
在现有的条件下即在物质需求仍是人类主要需求的情况下,无论哪种人性都以经济人性为根本,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实行按需分配时,经济人性的地位才可能改变,真正大公无私的社会才能到来。[16]“经济人”假设是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在“经济人”的前提假设之下,外部性的产生就成为必然了。
(2)从“成本——收益”和“帕累托最优”的角度分析
首先,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经济活动的个人所从事的任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必定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如果说,这种成本的支付完全由他自身来承担,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增加,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如果他所支付的成本只有一部分由自己承担,其他部分由他人来承担,并且实现的经济利益又由个人所独占,这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即他人支付成本,而自己得利的情况,由此形成了某种天然的不合理。当然,问题还有极端性的一面:如果个人从事的经济利益谋取活动,几乎所有的成本都由他人支付,自己尽享全部或是部分收益,那么,这是绝对的天然不合理。因此,经济道德的评价标准取决于谋求经济利益中成本由谁来支付,这种分析我认为可以表达为“成本支付的外部性”分析。
其次,再从“帕累托最优”的角度分析。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当一个人最优状况的任何改善都将影响到他人的最优状况时,此时的经济体系也就达到了最优或是最大化状况。通俗地讲,就是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任何个人经济状况的改善都不能够使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状况有任何改善时,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经济状况的改善只能通过他人经济状况的恶化来实现,整体的经济状况并不由于这样的“一加一减”而得到改善,整个经济体系也就是“帕累托最优状况”了。帕累托这一学说实际上深含有一般性的经济道德价值判断在内: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一个人的最优只有不影响到他人的最优时,也就是不仅能够增加自己的经济收益,而且能够增大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收益时,这才是道德的;相反如果一个人的最优是通过影响他人的最优得到的这时,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状况并没有任何改善就是不道德。因此,“帕累托最优状况”作为一个经济体系里经济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又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内个人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基准,使得它有了清晰的经济道德评价的功能。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只有那种能够增加整个体系的经济收益、改善整个体系的经济最大化目标,而且成本的支付是由自己承担的个人的经济利益谋取方式与谋取行为,才是道德的;相反,那种并不能够增加整个体系的经济收益,不能够改善整个体系的经济最大化目标,且成本的支付部分或是全部由他人来承担的个人经济利益谋取方式与谋取行为,是不道德的。
2.外部性界定的伦理学视野
社会关系的普遍存在为外部性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可以说,没有社会关系的存在也就没有外部性。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就是由按照一定的组织并遵守共同的习俗和法律的许多人组成的。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不可能是绝对孤立的,而必须和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构成了相互依赖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17]但是,人总是生活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当然,人虽然存在于与他人的关系之中,但必然有自己的独立存在性,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自己随着个性的消失而消失。人如何才能自在存在、生活于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人有自己各自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要得到满足。也正是因为人有自己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只要是合理的就时常得到满足,人才会独立自存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社会才会存在。[18]“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19]“人们奋斗和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0]因此可以说,外部性产生的直接原因被认为是经济主体利益间的冲突,但是,对于冲突的最终来源则是资源的稀缺性。因为资源既然是稀缺的,人与人之间就必然存在着竞争关系,并且受制于市场的规则。规则的出现实际上又为规则外的行为提供了空间。正如汪丁丁所言:“每个人从他的行为约束的边界向里看,就是他自己的选择范围,向外看,则是别人的选择范围。因此,每个人的每个理性行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外部性’。如果不承认外部性的这种普遍性和不可‘内化’性,那就是不承认资源的稀缺性了。[21]也就是说,就是这种含有利益的相互依赖性产生了外部性。
诺思认为,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他把这个概念从个人之间扩展到个人与社会之间。[22]可见,外部性涉及人们的行动,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即交易。在交互行动中,人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某个人或某些人可能会承担或获得另一些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因而从伦理的维度来看,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有关利益的互动关系。[23]外部不经济行为都是以“利己”原则为旨归,自觉不自觉地“损人”不道德行为。[24]如:企业以组织的形式存在,好像获得了产生外部性的集体主义方面的充足理由,其外部行为尤为猖獗,损害了社会主义企业的道德形象,也腐蚀社会风气。
二、外部性问题伦理学解决方法之溯源和证成
(一)外部性问题伦理学方法解决之溯源
1.我国古代对经济人行为外部性的解决,走的是德主刑辅之路。一是以德(或礼)来约束。正如,“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25]具体来看,如格言警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就是针对外部性的;一是以刑(或者叫法)来威慑。但由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我国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在解决负外部性时,采用德(礼)为主,刑(法)为辅的模式。也就是说,道德伦理教化成了解决外部性的主要方式。诚如孟德斯鸠说,“中国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26]因此,“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的军事、教育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哲学、科技离不开礼,研究中国古代的人际关系、日常社会生活,甚至家具、建筑等等也离不开礼。礼浸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标志。”[27]这种道德伦理,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它调整着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它以善与恶、邪与正、诚实与欺诈等来评价人们的行为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非成文的规范,通过教育、舆论的力量,使之在人们的内心内化为一定的信念、习惯,进而成为一种评价社会行为的尺度。这种尺度一旦形成,在主流意识形态的推动下,对约束人的行为是有其功能的。[28]因此,对于负外部性的解决也是应有之义。
2.我国古代通过(德)礼来校治人的行为的外部性,从文化的角度分析[29]有其合理性。前文已述,礼与法都是社会秩序治理的方式,但现在的研究者认为,法治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市民社会里的个体的主体意识是彰显的,这种彰显的主体意识导致契约文化的生成,法于是在这种环境里对个体行为的外部性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能给予刚性的制约和引导。但我国古代的大环境里是市民文化的缺乏,个体的主体意识在王权的压制下已经消隐。这时,即使有法,法也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信仰而存在。“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用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30]既然法不能成为社会秩序治理的主要方式,与人治耦合的礼便理所当然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守护神。从我国古代人治的大环境考虑,以(德)礼来制约外部性有利于社会的有序运行。
3.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也多认为礼的起源与外部性的解决有关。正因为道德伦理能约束一部分人的行为,能把个体行为的外部性从不经济引向经济, 所以,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如荀子、司马迁、白居易等,尽管认为人的本性是逐利的,但在克服人的利己心的方式方法上,与孔孟之道如出一辙。他们都认为礼的起源与外部性的解决有关。如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1]白居易一方面称人的自利心是人们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今人之舍本业趋末作者,非恶本而爱末,盖去无利而就有利也。夫人之蚩蚩趋利者甚矣。苟利之所在,虽水火蹈焉,虽白刃冒焉。故农桑苟有利也,虽日禁之,亦人归矣,而况于劝之乎。游惰苟无利,虽日劝之,亦不为矣,而况于禁之乎。”[32]但为了有一个好的秩序,他又说,“然则圣人非不好利也,利在于利万人。非不好富也,富在于富天下。”[33]这就是说,圣人之所以成为圣人,是因为他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而不是负外部性。白居易希望借助圣人标准来规范社会行为,以使个体行为有序。[34]
4.我国古代思想家在人与人之间的外部性预防方面,主张友爱,团结以互惠互利。以墨子思想为例,《墨子·天志》下说:“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即把爱(正外部性)广推至人之外延的全部,超越时空无差等地博爱普天之众。《墨子·兼爱》中说:“夫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恶人者人亦从而恶之,害人者人亦从而害之。”《墨子·经说》下说:“仁,爱也。义,利也。”在《墨子·天志》中里,又说,“兼者……此仁也义也,爱人利人,顺天之意。”显然,在墨子眼中,仁义爱利是相通的,兼爱就是爱人利人,相爱相利,爱利并举,“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兼相爱交相利渗透了墨子爱利对等互报的原则,亦即他主张互相实施正外部性而不是负外部性。
在人与自然界之间外部性预防方面,体现在不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性的论述中。早中国古代的夏朝,就有“早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古训。珍惜资源、爱护生命、养生放生不仅被看作明智的经济活动,更被视作德行高尚的体现。而人类活动应符合自然规律,顺应天时,不仅被视为行为准则之根本,更被奉为基本的统治道德。“逆天行事”、“天理不容”成为对最严重的败德行为的指称。至于影响中国最为深远的儒、释、道三大文化,无论儒家的“天人合一”,佛教的“众生平等”,还是道家的“道法自然”都蕴涵着丰富的生态哲理,体现了生态道德与人际伦理的结合。[35]
(二)外部性问题伦理学方法解决之证成
1.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统一的角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曼瑟尔·奥尔森认为个体的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的理性。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36]以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为例,如消费者在消费者时总想“搭便车”导致公共产品提供者的生产成本与收益不一致,由此产生外部性。一方面,集团成员会认为自己即使不付费也能消费公共物品,从而大大削弱个体为生产公共产品付费的动机,鼓励了“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个体会担心自己在生产公共产品时,他人会“搭便车”、坐享其成。由此大大削弱了个体为生产公共产品付费的动机。正如曼瑟尔·奥尔森指出,即使在集体物品的提供相对有效的小集团中,所提供的集体产品也远非是最优的,在小集团中存在着只能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的倾向。总之,纳什均衡、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理性背离集体理性看作是经常的状态,其中的重要因素就是存在诸如“搭便车” 之类的外部性。
然而,西方近代伦理学则认为,道德可以成为个人理性向集体理性过渡的桥梁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统一的基础。霍布斯的“丛林规则”推定:人们追逐最大个人利益的动机将导致社会陷入人与人残酷争斗的慌乱。为了避免“丛林规则”的应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后来的学者开出了各自的“药方”。其一是斯宾诺莎的“理性”解,他认为理性是人的本性,理性能够引导人们在合理自利的同时也利他,即会“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最终“人人都团结一致”。[37]其二是哈奇森的“道德情感”解,他认为人们的道德将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一致,但是道德的基础并不是理智,而应该是萌发于内心的天然情感,即人具有像对美一样的对善的天然情感,而真的善的情感则体现在人们在仁爱、人道、同情等动机下谋求公共福利的行为上。其三是巴特勒的“良心”解,在他看来道德的基础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的良心,它能够敦促人们“反省”自身行为的善恶并自然而然地指引个人关心并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志在谋公众的幸福与谋私人的幸福,不但不矛盾,而且是互相促进的……这两种目的实在是完全相合的”。[38]其四是休谟的“同情”解,他虽然没有否定人的道德来源于情感,但是他相信:导致人们善的情感和举动的源泉在于人的同情心,“同情是人性中最强有力的原则”。[39]同情心使人们自觉地体会他人的痛苦和快乐并导致人们产生关注他人利益的义务感,进而平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其五是亚当·斯密的“二元”解,所谓“ 二元”中的“一元”就是指亚当·斯密沿袭了休谟的“同情说”,认为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情感共鸣可以导致利他的道德倾向;而另外“一元”则是指人的自利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二元”的作用导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协调。综上所述,在近代西方伦理学的视野中,道德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和谐的桥梁,而道德的基础或者是构建在理性之上,又或者是基于人的情感之上(仁爱、良心、同情心以及情感共鸣等)。[40]质言之,在伦理思想指导下,可以实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统一以解决外部性。
2.从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积极作用角度分析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对于外部性的解决,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作用是积极的,下面主要从意识形态的视角加以说明。
意识形态在非正式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外部性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它不仅蕴含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信念体系,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因而是减少其它辅助性制度安排费用的最重要的非制度安排。而意识形态的存在是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之间不对称,道德即是如此。在复杂的交易活动面前,“经济人”由自身的“有限理性”很难做出迅速、准确及费用低廉的决策。这时,道德准则及伦理规范可以为之提供一条方便的“捷径”,从而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费用。[41]而且,个人对现行制度安排的理性认同和信赖,能够淡化机会主义动机,减少其外部性侵犯行为。这当然也取决人们出自道德操守对价值信念或意识形态的虔诚程度。所以说,意识形态中的道德层面是制约外部性行为的基本平台。[42]
马克斯·韦伯从文化精神因素方面对意识形态对负外部性解决的作用进行了阐述。他在解释西欧社会兴起与发展时认为,“归根到底,产生资本主义因素乃是合理的常设企业、合理的会计、合理的工艺和合理的法律,但也并非仅此而已。合理的精神,一般生活的合理化以及合理的经济道德都是必要的辅助因素。”[43]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他主张物质文明必须由精神力量做支撑。如果看不到文化等精神因素的作用,单纯地为经济而经济,则只能形成泡沫经济的单向度发展,并由此助长社会的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造成人们精神领域的空虚和失落。[44]因此,在个人主义逐渐威胁理想崇高和道德生态之时,在当今日益开放的世界中,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道德教育是何等的重要,它不仅可以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广泛而有力的解释系统,而且能约束个人贪得无厌的需求和欲望,因而以弥补个人自利原则之缺陷的方式为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提供限制性的保护。
在伦理道德准则中,良心具有内向性、自律性,故在纠正外部性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良心效应[45]迫使经济主体不发生负外部性,激励发生正外部性,解决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问题。[46]这种教育其实就是“黄金律”[47]教育。由于人们的行为是互相影响的,所以人们要时时刻刻用社会准则来要求自己。在今天,良心效应和黄金律无非强调的是一种道德教育,属于“精神文明”教育。[48]通过教育,强化良心效应,使得人们从事外部不经济行为时感到不安,努力去从事产生外部经济效应的事务,尽量减少产生外部不经济效应的事务。运用这种“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某种范围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通过社区的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增强环境意识和环境观念,养成良好的环境道德、环境习俗、环境习惯等以抑制负外部性的产生。
总之,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下,制度所无法克服的外部性或制度所溢出的外部性一般需要道德的作用;并且外部性越大,道德的需求就越强烈。反过来,道德越浓厚,说明外部性现象也越严重,意味着制度未能有效地克服外部性,因而制度是低(无)效率的和不合理的。而在我国古代,制度的普遍缺乏必然对道德产生强烈的需求,所以才有了对道德的重视与深入分析。
三、伦理学视野下外部性解决的局限性
以道德伦理来克服人的行为的外部性,其局限是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道德伦理(即笔者所说的礼)是一种非正式约束,或者说它是一种软约束,是一种榜样的力量而没有强制力的保障。意识形态的强化固然能形成文化积淀,进而内化为集体无意识以影响个体或民族,但其对行为人负外部性解决的作用途径是靠行为人的内省和自觉。其缺点是缺乏强制力为后盾,因此,伦理道德与法家所倡导的思想相比,拙处已显。易言之,道德的调节强度远不如政治、法律,因为它不是凭借强制力量,而是靠社会舆论和说服教育以及榜样的激发感化等精神力量来实现的。它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只有一种最高标准和一些基本原则或规范,因此道德的适用范围要比政治、法律广泛得多,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制度等规定都是道德规范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经济人不为伦理道德所感化,信奉内圣外王的说教,不惧怕伦理道德的否定性评价。这时,建立在礼基础上的克服经济人行为外部性的制度设计便失去了作用,这正是我国古代义利观的致命缺陷之所在。[49]相反,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法制干预将提供重要的补救依据,其作用主要在于建立经济秩序和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50]
2.作为非正式制度核心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受制于制度而具有局限性。道德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也受制于制度的性质。一定的意识形态(这里主要指道德——笔者注)是附着于一定的制度结构之上的观念、价值符号,是制度结构的产物。当制度创立之初,意识形态因制度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否则它不会出现)而与制度一起推动经济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结构不可避免地会从合理走向不合理,从富有生机活力滑向僵化保守,其意识形态也会随之在性质上发生相应的改变,成为落后保守的力量,阻碍经济发展。因而,从制度性质决定其意识形态作用方向而言,意识形态的作用有其局限性。[51]
总之,道德主要针对个人理性发挥作用,在承认个人理性的前提下约束理性的无限延伸和运用,通过论证规则、制度的合法性来实现约束。因此,林毅夫指出,通过道德的作用,个人可将“合法性”内化为一种商品,“虔诚”商品(piety commodity),并将之加进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内容体系之中,使个人自觉服从某一特定的规则。[52]同时,道德的作用结果并非是单面的而是双重的。第一,道德可以解决外部性,但不能彻底消除它,除非假定道德能俘虏每一个人。否则,第二,它将产生新的外部性,引发其他有碍于经济发展的后果。因此,道德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①]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152.
[②]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63。
[③]兰德尔:资源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55.
[④]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73.
[⑤] 当然这与现代人所讲的人性有本质的不同。现代人性论侧重讨论人的共性与本质等问题,而非人的遗传素质问题。参见廖其发.先秦两汉人性论与教育思想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9:95-97.
[⑥] 麦格雷戈当时提出的名称是“自动人”,认为人都有一种充分表现自己的能力、发挥自己潜力的欲望《企业人的方面》(1960年),但该意义基本属于“社会人”范畴,所以并入“社会人”之内。
[⑦] Buchanan:“Social,Democracy,and Free Market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2).
[⑧] 安奉钧.外部性:概念解析及经济政治两域的政府治理[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3:5.
[⑨] 参见[苏]捷·伊·奥伊则尔曼.十四——十八世纪辩证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57.
[⑩] [匈]卢卡奇.理性的毁灭[M].王玖兴等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1] 转引自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缉[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661.
[12] [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上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5.
[13] [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25.
[14] 转引自刘学智.儒道哲学阐释北京:中华书局出版.2002:88.
[15] 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本)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7.
[16] 安奉钧.外部性:概念解析及经济政治两域的政府治理[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3:8.
[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0.
[18] 路艳娥.法经济学视野中的权利冲突[D].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13.
[19]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9.
[20]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
[21] 汪丁丁.产权博弈[J].经济研究.1996(10).
[22]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59.
[23] 庞永红.“外部性”问题与“科斯定理”的伦理追问[J].道德与文明.2006(5):25.
[24] 刘良毕,刘明贵.经济外部性与道德约束[J].浙江社会科学.2001(4):128.
[25] 《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2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13.
[27] 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2003(3):35.
[28] 向景.以礼制利:外部性的克服及其局限——对我国古代经济思想义利观的现代思考”[J].怀化师专学报.2001(4):24.
[29] 文化分析具有重要价值。因为“任何一种理论话语,要想行之有效,必须具有两种基本的穿透力:一是本体论层面上的,再就是文化(语言)层面上的。”参见[美]唐纳德·戴维森.真理、意义、行动与事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6.
[3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17.
[31] 《荀子·礼社第十九》.
[32] 《白香山集卷四十六》.
[33] 《史记·商君列传》.
[34] 向景.以礼制利:外部性的克服及其局限——对我国古代经济思想义利观的现代思考”[J].怀化师专学报.2001(4):24.
[35] 巩固.伦理与发展:环境问题基本分野及其对环境法的影响与启示[J/OL] 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4293。2008年8月14日下载。
[36]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J].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9.
[37]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J].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70—171.
[38]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10.
[39] [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661.
[40] 贾丽虹,颜国芬.外部性:个人理性向集体理性过渡的可能性——基于制度形成的分析[J].学术研究.2005(12):28.
[41] 参见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变迁[J].经济研究.1992(7):70.
[42] 刘良毕、刘明贵.经济外部性与道德约束[J].浙江社会科学.2001(4):129。
[43] 马克思·韦伯.世界经济通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301.
[44]刘良毕、刘明贵.经济外部性与道德约束[J].浙江社会科学.2001(4):130.
[45] 澳大利亚经济学家黄有光提出了“良心效应(The Conscience Effect)”的概念,他认为任何外部性的产生过程中都或大或小存在着一定的“良心效应”,也就是说“良心”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参见[澳]黄有光.福利经济学[M].周建明等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1991:217—224.
[46] 宋农村,胡继超:“经济学视域下的道德教育属性与功能”,《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62页。
[47] 斯蒂格利茨认为社会准则(Social sanctions)的教育就是“黄金律(Golden rule)”是解决外部性的一种办法。他认为,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解释黄金律就是“要产生外部经济性,不要产生外部不经济性。”
斯蒂格利茨认为,进行社会准则的教育。参见[澳]黄有光.福利经济学[M].周建明等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1991:209—210.
[48] 如“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八荣八耻”教育。
[49] 向景.以礼制利:外部性的克服及其局限——对我国古代经济思想义利观的现代思考[J].怀化师专学报.2001(4):24.
[50] 孙钰.外部性的经济分析及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1999(3):34.
[51] 黄小勇,王军敏.外部性与意识形态的关联性分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40.
[52]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C],载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A],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