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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系统化开展的家校合作对我国的启示
 
更新日期:2019-06-14   来源:比较教育研究   浏览次数:19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从美国家校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来看,推动家庭与学校不断地展开联系,形成有序的家校合作组织,并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需要建立健我国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

 
从美国家校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来看,推动家庭与学校不断地展开联系,形成有序的家校合作组织,并推动其不断向前发展需要建立健我国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从国家层面给予家校合作更多支持。美国自全国家长教师协会初创期即全国母亲大会产生时期便得到了来自副总统夫人阿德莱·史蒂文森夫人的支持,并在全国母亲大会创办时担任副会长,可见国家对儿童发展的重视,以及对全国母亲大会的认可。此外,在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就职美国总统一职,年后一度给全国母亲大会写信称:“我认为母亲大会是我在所有协会中最关心的协会......你们用一种最为健康、温和的方式解决我们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和你与博尼夫人的相识才是我这几年最好的奖励。”[[[] National PTA.The PTA Story: A Century of Commitment to Children,National PTA Orders,1997.
]]全国家长教师协会在其发展初期便得到了国家政要的支持与鼓励,也为其在全国开展家长教师协会打下了坚实的保障。最为值得关注的是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台的各类教育法律法规中如1965年的《开端计划》(Head start Project)、1967的《伴随计划》(Follow Through Project)中都对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开展家校合作给予了肯定并提出明确的要求与建议。随后美国也在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来推动家校合作深入发展。
我国的家校合作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家并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家校合作形成相关规定,各地区对家校合作也时常以“倡导”为主,形成的文件常常是一些较为宏大的,难以着手实现的家校合作目标,因此,国家以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着手建立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保障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平等地位。在家校合作建立初期,通过家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形成保障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家校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
(二)形成独立于学校、家庭的第三方家校合作组织
我国已有的家校合作组织如: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这一类的家校合作组织常常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之下,以中小学校为主体开展活动,目的在于为家长提供亲职教育帮助家长开展家庭教育,学校重视家庭在学生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学校对家长开设的教育课程时常会潜移默化地融入学校教育思想,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使得所开展的家庭教育是为教师能够更顺利地实施学校教育。美国地区性的家长教师协会追溯其起源,早在19世纪下半叶,家长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主要表现在为学校提供经济支持,如:购买器材、建立图书馆,家长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满足于只对学校提供帮助,母亲们希望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父亲们更希望深入学校的管理层,参与决策,因此,在一些乡镇中教师与当地的农民、商人自发形成家校合作组织,定期开展集会,即可以交流学校情况也可以交流生活与工作。全国家长教师协会是由以爱丽丝·博尼为代表的母亲们以及社会活动家赫斯特夫人共同创办,全国家长教师协会不仅是联系家校合作的桥梁,同时也是美国民主发展的催化剂。美国的家长教师协会成员范围包含家庭、学校、社区等各方力量,不仅践行着联系家庭与学校的功能同时也将整个组织置身于社会与个人的发展。与美国的家长教师协会相比,我国所建立的一些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常是依附于学校开展,成员较为单一,且家长与学校的力量权衡有失公允。因此,我国应有计划地形成独立于学校与家庭管理的第三方家校合作组织,保障家长与教师在儿童教育中的平等地位。家庭、学校、社区成员既作为参与者又作为共同管理者各抒所长,作为独立于学校、家庭管理的第三方力量来构建家校合作的桥梁。除此之外,家校合作组织作为民间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应该在完善儿童社会利益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基于学校、家庭、社区为儿童提供健康发展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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