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地位问题。2018年《宪法》总纲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一表述中,国家政体中增设新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这说明,监察委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是人大之下的“一府一委两院”体制。正如原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强调的那样:监察委将“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 姜洁.王岐山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N],人民日报,2016-11-26.] 公安机关(公安部)是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二级部门,地位显然低于国监委,属于上下级别但不隶属关系。
2.宪法地位排序。从该条规定中还可以看出国监委的重要地位。四者的宪法地位排序依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前,国家监察机关居中,国家审判机关第三,国家检察机关最后。按照上述逻辑推理,公安部隶属于国务院,虽然级别不比上述三家,但排名应该在最前。以上述具体国家机关名称为例排序,四家关系应该是:公安部—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简称“公监法检”),或者是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简称“监法检公”)。显然,这种推理与现行《宪法》相矛盾。《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说明三家之间的排位顺序是“法检公”或者是人们日常口语中的“公检法”。这种“法检公”或“公检法”的排位顺序,体现出一种最基本的办案顺序,即公安机关在前,检查机关在中,审判机关最后。“法检公”排序应该是由后推前,并没有体现出三家之间的地位关系。
2.宪法排序关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宪者的精神,笔者认为现行《宪法》规定的四家关系应当是:审判机关(最高法)、检察机关(最高检)、监察机关(国监委)、公安机关(公安部)。这种排序既能照顾到四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又能体现出办案顺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前,体现出司法至上的原则;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后,有利于发挥监察委靠后监督作用和体现行政权力的收缩性,同时又不违背公安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二级部门的职级规定。原因在于,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既可能都进入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又可能分别进入检察程序或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