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某报报道,2009年8月3日晚,大连市东北路桥下香炉礁家具市场附近出现交通大阻塞。现场位于正在施工的铁路桥北侧,一辆大客车上部挂在临时限高架上,造成交通大阻塞。据了解,事故在晚9时30分就发生了,司机不知是没有看到限高梁上3.6米的警示标志,还是对自己的车多高“没有数”,本来可以绕过横梁,却没绕,结果车上面的空调机挂在横梁上。保险公司人员赶来后,双方又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无独有偶,据青海省有关报道,京藏高速由西向东的民和县路匝道出口有一座3.2米高度的限高架,该匝道出口通车一年来,限高架被撞毁27次、撞损20多次,损失53万元,往往是早上维修好了,晚上又被撞了。公司准备在匝道口修一个双层限高架,目前维修方案正在制定中。另据报道,2018年10月29日下午,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3岁男孩头伸出天窗被限高架撞击身亡。”[ http://wemedia.ifeng.com/84603450/wemedia.shtml,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7日.]那么,限高架是一种物化的法律或者物化软法吗?
法是物质还是精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称“法是部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既然法被传统法理学认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意志是精神,法亦即精神,由此推论,可否说明“物化软法”这一概念是不成立的?源于思维定势,“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通常被认为是法的唯一表现形式,然而物质同样可以体现法的精神却为我们所忽略。出现此种认识不无道理:(1)成文法易于审查,易成体系,便于研究;(2)通常在改革某项制度之前都有相应“决定”,“实施意见”出台。
我们认为,语言和文字本质上是一种乘载精神的交流工具。“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些文字自身不会产生法的实效,更不可能具有法的强制性。法律强制力的实效获得,必然需要物质要素的介入,也就还是说,除去法的文字形态之外,尚需物质形态的法予以配合或者支撑,法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我们进一步认为,由于文化可以乘载在物质和文字两种层面上,法亦可有物质形式和文字形式之分。由此出发,“法即法条”的单一性思维势必会限制法学研究,甚至是法制建设。其实在行政法学领域,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例如有学者认为交通标志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其本身具有法律属性是抽象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假设(问题重构):法的表现形式不仅仅局限于文字,物质亦可成为法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