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有后,一般会代收办理国土、房产证费用及代缴相关税费(维修基金、契税等)。由于房地产市场形势下滑、房地产商收益欠佳、资金断链等问题,房地产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不为业主代办代缴,约定期限届满,业主要求办证或要求退还钱款,但长期没有结果。依楼盘大小,该资金数额从几百万至几千万元不等,涉及业主成百上千户。这类事件影响巨大,有些地方已造成群诉、群访事件。除了能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渠道救济外,对长期不为业主代办代缴、又拒不退还钱款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评价?业界纷说不一,肯定说,第一种情况认为应追究公司刑事责任,理由是法益受到公司侵害,但没有可适用的刑法条文;第二种情况认为应当追究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同上,似可作单位犯罪相近似的情况处理,但《刑法》中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为单位犯罪。第三种情况认为应当追究公司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但符合该立法解释。否定说,认为既不能追究且也不能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因为《刑法》中找不到适用的条文。从直观上讲,肯定说是站得住脚的,特别是第三种情况,适用立法解释并以之作为刑法适用的指引,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但否定说似乎也不违背现行立法,认为没有明确、具体的刑法条文或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无“法”可用;另外,“慎刑” 既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司法机关也没有多少风险。遍查之下,笔者惊异地发现,该立法解释被一线办案机关适用情况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