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属于不同的审计范畴,在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审计目的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但二者也有着一些共性,这些共性使得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之间是可以进行互动和互补的。
首先,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审计对象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进行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因此,审计的对象都涵盖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在央企的内部审计报告中,更是单独列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结果。正是因为央企本身的国有性质,使得其内部审计的几乎每个项目都涉及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
其次,相对于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更多关注合法性和效益性。即是说,两种审计的侧重点有一定的重合。目前无论是政府审计部门还是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对央企、一般国有企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机构的审计工作中,都会参考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或者直接将财务审计部分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而自己执行核心部分的效益性、合法合规性审计。这就表明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侧重点是相近的。
其三,国家审计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业自己内部审计的目的事实上是同质的。虽然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是报告给国资委、国务院等国家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是报告给董事会或上级单位,但国家政府部门实际上和企业的董事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和投资者。从这个角度看,两种审计其实是在做同一件事,只是层级不同。
有了上述共性作为基础,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就具备了互动性。所谓互动性,就是指国家审计部门在做央企的审计工作时可以参考内部审计的结果,并向内部审计要求更多有关的信息;而内部审计在日常工作中,也可以将国家审计工作重点纳入到自身的工作重点中去,从而完善内审的工作。这是基于目前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举出的一个互动性的例子,如果未来可以开发出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或者改变内部审计的组织方式,那么就会有更多互动的方式和可能性。
之所以说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还具备互补性,是因为二者各有欠缺。比如,对于国家审计来说,央企经济体量大、业务复杂、资料繁琐等问题,内审部门只关注本企业的专一性是可以解决的。而对于内审部门来说,审计的权威性不足、审计人员地位不高、审计发现问题不能得到足够重视和恰当解决等问题,可以由政府出面解决。这样的互补性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审计部门和内审部门之间信息对称、目标一致,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本身具有复杂性、市场环境具有多变性等,此前提是不一定成立的。所以后文会讲到在这种前提不成立的假设下,有哪些途径可以实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互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