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内涵与外延
“继”“承”二字都有表示今天的“继承”的意义,《说文解字》对于二字的解释为“继者,续也”“承者,奉也”,“继”强调自先至后的持续性,不中断,“承”则表示“自下受上”的一种承接性、敬重性。“继承”一词合用表示今日之意在古代社会较为鲜见,早者如《后汉书·卷六十六·陈王列传》“陛下超从列侯,继承天位”,中者如《北史·卷三十四·列传第二十二》“不衔胆自厉,何以继承先业”,晚者如《明史·卷三百十九·列传第二百七·广西土司三》“尔能继承父志,亦既有年”。此三处的“继承”虽皆有今日“继承”之意,但并非是《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而是广义的“继承”,即其概念的外延部分,表示一种自先至后,自上至下的传承,其所继承的范围很广,包括天命、前人的事业、未竟的志向等。在历朝法律中规定“继承”事项或表示《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即“继承”概念的内涵部分,多不用“继承”一词来表述,身份继承上有“承祀”“立嫡”“袭”之类,财产方面如“析产”“分析”等,此是指的切实从先人之处获得的身份上的祭祀权、官职爵位,财产上的土地、钱财、奴婢等。至清时,“继承”一词逐渐具有《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之意,如《清史稿·卷四百七十三·列传二百六十》“朕不幸以冲龄继承大业”,此处的“继承”即是对于皇位这一身份的继承。无论“继承”一词在历朝的具体表述如何,概念广狭怎样,其方向都是从先人到后人,从尊亲属到卑亲属这一单向的传承。
(二)继承的目的与意义
继承的出现同样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和阶层地位的逐渐分化而产生。继承制度的设置其最根本的原因即是作为个体的人的生命的有限性,如何在先人逝后将荣华富贵传于子孙后代,如何保障逝去的祖先能够身后血食,香火不断,便需要继承制度来加以解决。尽管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但是家族却是可以无限传承的,正如秦始皇所言“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继承制度是家族延续传承的连接点和重要保障。继承制度设立的目的从正面而言是保障家族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可以让子孙后代继续享有,从对立层面而言,即是不使得家族的地位、财产没于公家或流于旁系。良好的继承制度也切实保障了身份与财产在子孙后代中的持续传承,保障家族地位与财产的稳定性,增强家族联系的紧密性。若通过法定的继承制度,不能保障前人身份或财产的向下传承,使其外流甚至没公,那显然是违背了继承的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