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执政成员的执政绩效考评管理实践以法律为基础,通过专门的立法推动政府绩效管理的不断改进与前行。1993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 Act-GPRA),2011年正式通过对其修订的法案《GPRA现代化法》(GPRA Modernization Act)。美国基层级政府的绩效考评工作在参照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情编制相关绩效考核条例规定。
实际操作过程中,美国各基层政府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和多元的管理形式也导致对于城市经理的考评依其自身需要进行,但其考评形式和流程大致相同。一般来说,由议会成员对于任职一年及以上的正式城市经理绩效一年考评一次。同时也进行季度考核,只是季度考核形式相对非正式,考核时间较短。一般采用评估量表的形式进行评估,对评估内容及要点进行数值评分。以5分量表为例,得分为1将不合格,而得分为5则为非常优秀。为保证评估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每个议会成员必须每个月对城市经理的表现进行记录,并不能互相交流。评论区域中的评论应用于支持分值评估,每个评分低于合格的项目均需在项目评论区写明缘由与具体表现事项,评估独立完成并将各自签署。
为了帮助讨论评估,城市经理将使用相同的表格进行自我评估。在将评估表发送给市议会之前,城市经理的自我评估将完成并提供给市长。市议会的每位成员都将收到城市经理的自我评估和职位描述,以及一份空白的评估表,以便完成并返回市长进行统计。
所有评估完成后将提交给市长进行统计汇总。市长将向城市经理和市议会的每个成员提供评估摘要页面。此页面将包括每一个议会成员(匿名方式)评分,以及议会的综合评分,以及城市经理的自我评估分数。此外,该页面还会有按问题类别列出的市议会的评论。汇总后,议会将与城市经理将就其评估结果举行内部评审会议,对城市经理绩效表现优缺点进行反馈,确定未来绩效提升领域并制定来年绩效目标。在内部评审会议之后,议会将对评估时作出的变更作永久记录保存。评估结果将对城市经理的任免、薪资调整及变更起重要的参考作用。
整个评估过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评估主体多样化
对于城市经理的评估主体为议会成员。议会任免城市经理,对其进行考察评估。城市经理对议会负责。被评估对象也参与评价过程,进行自我评价。而当议会成员缺乏绩效评估经验时,可通过第三方聘用专业评估顾问进行评估,或请评估顾问辅助或指导议会成员进行评估活动。评估顾问使用与否,很重要的一点是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标准需得到考评主体与客体双方的认可。
2.评估标准可量化
对于城市经理的绩效评估标准做到清晰明确。评价内容为客观可计量的,则评价描述需用量化形式呈现。如城市经理为新项目的实施节省了20%的成本;评价内容为主观感受,则评价描述采用评级机制。如经常/偶尔/没有听到下属及市民反映城市经理处理问题公平公正或对城市经理的领导下属能力评分4分(总分5分制)。为保证评估的准确性与客观性,评估要求评估主体的每一点评估都需有具体事例作为辅助证明。
3.评估内容定制化
独立自主的政府形式,不同的地域、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民众需求决定了每个城市经理绩效评估内容的独特性。因此对于城市经理的评价,每个市议会成员均会根据该市自身发展情况,结合市战略规划及目标,以及与城市经理聘用中达成的协议为主体,制定适合该市实际情况的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