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政府领导干部执政绩效考评,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是惠及民生,提升政府形象及公信力,增进百姓与政府政治互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手段。从美国基层政府城市经理执政绩效考评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完善考评法律制度建设
美国是政府绩效评估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其中重要的因素在于其实现了公务员及政府绩效管理的法制化。1883年美国颁布了《彭德尔顿法案》(Pendleton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即对政府公务员开始法制化管理。1993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并在2010年颁布其修正案,以法律形式对政府绩效考核进行要求。各地也在此基础上依据本地实情建立了一套关于基层政府领导班子与干部绩效考核的法律法规,使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我国基层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评主要依据为中央在不同阶段出台的关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的文件,如1979年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88年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1998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的《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13年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缺乏以法律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的考核指导性文件。各地目前也缺乏因地制宜成熟有效的法律规定,虽然也出现过“哈尔滨模式”的《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以及现行的《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但实践效果还有待观察,整体上各地仍存在指标大致雷同,针对性较差,以经济为主要考核内容,以及重“显性”轻“隐性”指标等问题,[[9] 潘国林. 我国县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 2017(12):33-38.][9]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缺乏一套具有指导意义并符合地方实情的考核体系。
依法治国应深入至基层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当中,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也存在其必要性与可行性,[[10] 单国俊. 政府绩效管理地方立法探析兼评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立法特色[J]. 中国行政管理, 2010(3) :29-31.][10]因此,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使基层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成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绩效管理权威性和执行力度,[[11] 潘小娟. 关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思考[J]. 理论探讨, 2009(4):7-10.][11]也可规范考核程序及标准,强调法律责任与意识,保证考核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考核不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