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减轻赋税负担,江南农民纷纷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采取以副养农、以工养农的自救措施,尽力维持生计。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以杭嘉湖,以及苏州一带为核心的蚕桑生产得到了迅猛发展。
明末清初湖州人张履祥曾对种粮和种桑的收益作过比较:“田壅多,工亦多,地工省,壅亦省,田工俱忙,地工俱闲;田赴时急,地赴时缓;田忧水旱,地不忧水旱。俗云:千日田头,一日地头,是已。”意思是说,种稻比种桑费工费时,而且易受水旱影响。尤其是种一亩地的桑树,“盛者一亩可养蚕十数筐,少亦四、五筐,最下二、三筐。米贱丝贵时,则蚕一筐,即可当一亩之息。米甚贵,丝甚贱,尚足与田相准。”明代《吴兴掌故集》中也说:“大约良田一亩,可得叶八十箇,每二十斤为一箇,计其一岁垦锄壅培之费,大约不过二两,而其利倍之。”[(明)徐献忠:《吴兴掌故集》卷13,《物产》。]最好的年成,种桑的收入比种粮高五六倍,正常年份高两三倍,最差的年景也不低于种粮。所以,张履祥又说,“种田利最薄”,只是“化无用为有用”[(清)张履祥辑补,陈恒力校注:《补农书校释》,农业出版社,1983年。]。一般农户未必计算得这样细致,但种桑省工省肥,不忧水旱,获利又高,在当时确是事实。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民自然会选择栽桑养蚕。另外,明清货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农户可以通过养蚕售丝,获取更多的收入,并以银易米,来弥补粮食的不足。这一时期,江南地区很多稻田改种棉花和桑树,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植棉栽桑的利润远远高于种稻的收入。
明清时期蚕桑业的利润问题,研究成果颇丰。据李伯重先生推算,明代后期就净产值来说,桑园与稻田的实际比例大约为2:1,亦即桑每亩产值是稻的2倍上下。到了清代,蚕桑业的利润比明代更大。乾隆年间,在一般情况下,每亩桑地的收益,相当于良田或中等水稻田收入的3.36倍至4.3倍。[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11页。]此外,出售桑苗收益可观,张履祥《补农书》曰:“每地可得桑秧数百枝,叶复不少,得利厚而力又不费。”湖桑苗不仅内销于无锡、武进、苏州等地,还远销全国各地,一亩桑苗至少能卖五六十千文,而一年稻麦两熟的净利润也不过七千文。[章楷:《近代江南地区的蚕桑丝茧贸易》,出自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江南地区农史论文集》,1985年,第43页。]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江南地区农民积极从事蚕桑生产。
蚕桑业生产的利润,不仅局限于桑田,养蚕和缫丝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章楷认为,鸦片战争之前,嘉湖地区栽桑的利润不一定比种粮食高,必须栽桑、养蚕而又缫丝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因为桑叶不能长期贮存,销路不旺的话,就将蒙受很大损失,远不如种稻安全。栽桑而又养蚕缫丝,才能提高产值。嘉庆《余杭县志》“物产”中说,由于余杭的土蚕种比较优良,所以“乡人牟利,趋之若骛”。清末光绪年间,外商到江阴买蚕茧,导致“育蚕者骤增,不数年,境内每岁售茧所获逾百万金,且递增不已。”[ 夏孙桐:《族祖涤初先生家传》,《观所尚斋文存》卷7,第14页。]在常州、苏州一带售茧“每届可得洋四五百万元,为此业绝大利源。”[《江苏藩司聂臬司朱告蚕户示》,《农学报》第56期,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光绪二十年(1894)左右,吕桂芬在其《劝种桑说》中提到:“前此蚕茧每斤值价二百数十文,现今则每斤值钱四百数十文。”这里的前此和现今,应是清末洋商在江南地区收蚕茧之前和之后,外商的大量收购导致蚕茧价格在短期内上涨近一倍。就是说,养蚕并售卖蚕茧的收益也比以前大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