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性骚扰的概念之争:泛化与窄化
性骚扰,最早由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其定义性骚扰的出发点是性别歧视,是在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中,实施的违背意愿的性要求[ 骆东平. 美国性骚扰概念界定的深层分析[J].法学论坛,2011,(4):129 ]。然而,在中国由于没有统一的性骚扰概念,社会公众往往从自身直观的判断和感受出发,导致我国社会对于性骚扰现象认识不足,存在性骚扰概念界定不清、泛化等问题[ 李佳源,万苏宁. 高校性骚扰:特征、现状、成因与应对机制[J].广州大学学报,2016,(8):91 ]。
在立法机关和理论界还未对性骚扰形成统一明确概念的情况下,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校园性骚扰事件,更是凸显了这一问题。面对校园性骚扰,众多学者纷纷发声,但总是无法达成共识。校园性骚扰要么被泛化,被纳入到性骚扰大概念中。例如:有学者将校园性骚扰理解为:行为人或受害者有一方是校园主体,即教师(含所有教职工) 或学生,而不论事件发生的地点,并由此总结出教师对学生;学生对教师;教师对教师;学生对学生;教师或学生对非学校人员;非学校人员对教师或学生六种校园性骚扰的类型 [ 邱立伟.我国校园性骚扰的防治[J].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42.],扩大了校园性骚扰的范围。
也有学者提出加害方为非教职员工或者学生不能成为校园性骚扰的主体,并将校园性骚扰的加害主体仅局限于教师[ 刘司墨.校园性骚扰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 犯罪研究,2017(4):45.]。另有学者关注校园性骚扰当中“性别歧视”认为校园性骚扰是学校日常生活中,男性基于身体或者心理上的优势对女性实施的挑逗性行为[ 谭晓玉.师源性侵害研究:现状调查与成因分析[J]. 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4):4-9.]。从此种观点出发,香港中文大学在《防止性骚扰政策》中将其定义为:“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者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而预期该女性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对女性作出涉及性的行为,该行为会造成对女性具有敌意或具有威吓性的环境[ http://translate.itsc.cuhk.edu.hk/uni TS/policy-harass.cuhk.edu.hk/zh-TW/policy/preamble.]。这类观点与政策都将校园性骚扰的概念窄化,都只片面认同校园性骚扰中的权力因素或性别因素,均没有完整把握校园性骚扰的准确概念。
(二)本文所谓之校园性骚扰
面对校园性骚扰概念被泛化的现状,有学者提议先从狭义层面理解校园性骚扰这一概念,从身份关系进行细化把握其内涵。该观点认为构成校园性骚扰的核心不在于施害人与受害人的性别,所处地点等外在因素,而在于施害人与受害人所具有的“校园关系”,在这类关系中强势方通过滥用权力进行性骚扰行为[任海涛,孙冠豪.“校园性骚扰”的概念界定及其立法意义[J].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4):152.
],不处于“校园关系”的双方则不构成校园性骚扰。该观点从“校园关系”这一身份关系出发,准确把握了校园性骚扰中因“身份关系”不同而导致权力不平衡的内涵,却排除了不处于“校园关系”中非教职员工或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界定过于重视了校园性骚扰的“内涵”即校园关系中教师对于学生的“权力操纵”。这种操控主要体现在教师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以及权威地位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这种来源于教师,发生在师生间的性骚扰最早由Frank J . Till于1980年正式提出,并将其命名为“学术性骚扰”(academic Sexual Harassment),Frank J . Till将其定义为:“利用权威强调学生的性特征或性认同,这种行为阻碍或损害了学生对于全部教育福祉,教育氛围或教育机会的享有”。[从道德审判走向法治化:对大学校园学术性骚扰的审思[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5):158.] 我们可以将校园性骚扰的内涵理解为一种“学术性骚扰”,但是学术性骚扰不等于校园性骚扰,校园性骚扰具备学术性骚扰的具体内涵,但是仍旧包括其他部分,如果排除非教职员工或学生对学生的性骚扰,那么这类性骚扰的规制只能放在公共领域或者其他领域,这明显是不合理的,也没有考虑到学生这一弱势方的特殊性。再之,学术性骚扰在高校更加普遍,这种学术权力的“微观政治”对于广大中小学校园的师生还是不明显的。因此,笔者认为校园性骚扰在身份关系上的关键并不在于“加害主体”,而在于“受害主体”,只要受害主体是学生,就满足“大学性骚扰”的受害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