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研究结果表明,宗教信仰提供社会支持和保障。如阮荣平和刘力(2011)研究农村中宗教社会保障的存在性及发生机制。结果表明,宗教对社会保障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且这种正向影响具有很强的稳健性。其中,鬼神信仰对社会保障的影响较不明显,而制度化宗教对社会保障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宗教对社会保障的影响主要通过组织效应而非信仰效应。反过来,郑风田等(2010)分析了农村社会保障与农村信教行为间的关系,结果表明,风险是宗教选择和宗教参与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对信仰量变有显著影响,但对信仰质变不够构成显著影响;世俗社会对农村居民面临风险的不作为或弱作为是宗教在农村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原因。阮荣平等(2015)研究宗教信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宗教信仰是影响农保参与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相比无宗教信仰者,有宗教信仰的农民参险的概率更低,宗教信仰对农保参与行为的负向影响主要针对的是具有较强个人储蓄性质的“老农保”,而不是具有较强公共福利性质的“新农保”。另外,郭君平等(2016)实证分析宗教信仰、宗教参与频率与农民主观贫困相关指标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信仰宗教或增大宗教参与频率会显著提高农民的主观贫困标准,显著降低农民陷入主观贫困的概率,即宗教信仰具有主观减贫效应。而乐君杰和叶晗(2012)的研究表明,除了部分虔诚信仰者,大多数农民信仰宗教是一种基于功利主义的、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农民信仰宗教除了价值需求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目的导向的基于工具理性的需求。
阮荣平等(2014b)考察了宗教信仰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相对于非信徒,信徒产生冤屈情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概率更高;但宗教本身并不是社会冲突的根源,其在社会冲突过程中更多是“工具”的角色。而且,阮荣平和郑风田(2011)的研究也指出,对宗教等文化力量的忽略将可能背负沉重的政治成本。许芷浩和邱成林(2018)调研结果显示,宗教信徒更容易成为社会稳定的因素,宗教信仰不能增加家庭收入,但能给人带来精神慰藉,对农村地区文化生活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对农村社会治安秩序有正面和负面双重影响。谭培文和吴全兰(2018)也指出宗教信仰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双重作用。他们认为,宗教信仰有助于家庭和睦稳定,有助于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友好,进而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宗教信仰对社会和谐与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也很明显,各种宗教的平等思想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但同时,也必须深刻认识宗教信仰的消极影响,如信仰的神圣性淡化,功利性增强,过于迷信神灵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主流意识形态构成冲击,境外势力还有可能利用宗教的传播进行政治与渗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