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协成立的初衷是弥补“一对一”授权模式的不足,提高著作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文著协的垄断管理模式因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时而效率低下,面临着与其宗旨相背离的风险。著作权主体扩大,侵权行为多发,只对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已不再能够适应时代的要求。此外,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作品类型分类,明晰的分工虽然能规避权责不清的状况,但是不利于多媒体信息的授权,因而会对著作权交易市场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1.垄断管理组织效率低下
新媒体环境下,尽管法定的垄断集体管理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叠床架屋”的现象,但单一的授权机构往往带来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导致与市场接轨不足,不利于著作权交易市场向良性健康方向发展。
我国采用法定的垄断集体管理模式,不同形式的作品均有法定的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在传统媒体时代减少了使用者获取作品授权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但在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数量激增、类型多样,单一的授权机构在处理授权问题时难免捉襟见肘。此外,行政化的管理组织往往忽略市场秩序,只关注政府的利益,不注重著作权人的权益。例如,2014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草案)后就受到以高晓松、刘欢为代表的音乐人的反对,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剥夺了著作权人的私权。总之,单一的垄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会遭到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共同反对。
2.对非会员保护缺失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保护其会员的权益。新媒体环境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布广泛,未取得文著协会员身份的著作权人无论在作品授权还是维权的过程中都将遭遇很多障碍。
2011年我国《著作权法》启动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4部修法草案,其中部分内容被业界解读为引入了北欧国家的“延伸性集体许可或者管理制度”,在学界和业界均引起广泛讨论,送审稿迟迟未通过。这其中既有长期以来对垄断集体管理制度不满情绪的发泄,也有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误解。如何平衡好垄断管理与私人自治之间的矛盾,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多媒体作品授权的低效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作品的形式类别划分的,新媒体环境下,文字作品常常以多媒体形式呈现,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模式不利于授权和维权效率的提高。
新媒体环境下,图片视频等形式的作品获取便利,不少用户随意利用网络上的图片、视频作品,并用于文字作品的传播,其中涉及的侵权风险不容小觑。例如,北京某图像技术公司起诉称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害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图像技术公司获赔6000元。又如,2017年10月18日,林志颖就侵犯朱庆福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著作权发布道歉微博,并赔偿著作权人110万元,原因即林志颖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某其微博中配粉丝处理过的《中华男儿》图片。类似案件不胜枚举,一方面反映出用户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匮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