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胎儿生命权的医学依据
根据现代医学词典的说法,“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
在医学生物学领域,胎儿出生之前常常被分成三个阶段:1. 胚种期(也称胚卵期);2.胚胎期;3.胎儿期。【[ 胎儿正常发育的主要阶段参见附录一]】
“卵子和精子最初结合的两周,称为胚卵期;卵子和精子经过胚卵期后,继而发育成长至八周,称为胚胎期;从胚胎期开始,一直到脱离母体出生,称为胎儿期。”【[ 宋宏飞,吴永科. 胎儿及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实务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本文的“胎儿”是指从胚胎期满(第九周)开始,到脱离母体阶段的生命。
胎儿期,一般是从胎儿初具雏形起算,一直算到胎儿出生为止。大约在第五个月,胎儿已能吸吮,吞咽。在这个时候,胎儿的指甲和毛发也开始生长。第六个月时,胎儿的眼睛也开始发育,到第七个月时,胎儿脱离母体也能够独自存活。【[ 弗兰克・梯利. 伦理学导论[M].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34.]】生物学经常把胎儿发育到第二十八周称为“生存的年龄”。
因此,从受孕第九周起,我们就可以称之为胎儿。这个时候,胚胎已初具人形,头占整个胎体一半,能分辨出眼、耳、口、鼻、四肢,已具雏形。超声检查可见早期心脏形成,并有搏动。如果在这个时候,我们还把胎儿只视为母亲身体的一部分的话, 很明显是不恰当的,更何况在胎儿满二十八周后,胎儿是一个出生后能够存活的个体了。
由于胎儿期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此时保护胎儿的生命也是在保护人自身的生命,也是对人类自身生命的尊重。【[ 张琴,孙洁. 由“强制引产胎儿”事件引发的法学思考[J]. 人口与社会,2013,29(3):71-75.]】人在出生前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胎儿是人生长必经的一个阶段,胎儿也并不等于胚种、胚胎。如果说在胎儿期之前的细胞集合体没有意识,还不值得动用法律去保护,那么当胎儿已经初具人形,具有了独立存活的可能性,其生命权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胎儿生命权的保护具有医学上的依据。胎儿已经具有一定的生命特征,是一个生命体,应当获得最起码的保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胎儿的生命获得法律的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 牛天宝.论胎儿生命权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5.]】所以我国宪法应当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二)承认胎儿生命权的伦理学依据
首先,生命神圣论认为生命是神圣的,不可侵犯。对生命神圣的认识应该从胎儿开始。生命神圣,这是从古到今人类对自我生命的普遍认识。它强调的是人的生命的不可侵犯性,生命无价,生命至高无上。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生存权这一最基本人权的尊重和追求。【[ 于泳波. 胎儿利益的保护及其实现[D]. 吉林大学,2008.]】承认人的生命神圣必须同样承认胎儿的生命神圣,因此,胎儿的生命必须予以尊重。
其次,胎儿也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人主要的特征之一就在于人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胎儿虽然还没有与他人交往,但是胎儿已经处在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而且它已经扮演了一定的社会角色。并由于这种社会角色,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发生相互作用。【[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外人对胎儿的伤害,不仅是对胎儿本身的伤害,还可能会伤害胎儿父母的生育权,更是对胎儿父母精神的巨大伤害。承认胎儿的生命,对于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胎儿虽然和社会的人存在一定的差距,其道德地位也比不上现实存在的人。但是,胎儿的道德地位明显高于其他非社会动物,胎儿是一个潜在的人,是人的生命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应当对胎儿提供充分的保护,这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的尊重,更是对人类自身未来负责的表现。【[ 王枫.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D]. 西南政法大学,2011.]】所以,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胎儿的生命是有价值的,胎儿的生命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