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反对堕胎的传统
(1)认为自行堕胎或帮助他人堕胎,伤天害理,会遭到报应
汉代相信天人感应之说,认为堕胎是杀生行为,有悖天地“好生”之德和国家的“重生”之德政,会引起不祥后果。《后汉书》卷 63《黄琼传》载他的话“昔赵杀鸣犊,孔子临河而反。夫覆破卵,则凤凰不翔;牲夭胎,则麒麟不臻。诚物类相敢,理使其然。”唐代佛家宣扬因果报应,出现了堕胎遭报应之说。释道世编撰的佛教故事类书《法苑珠林》卷87 载“有一鬼白目连言:‘我身常如块肉,无有手,脚,眼,耳,鼻等,恒为虫鸟所食,罪苦难堪,何因缘故尔?’答言‘汝前世时常与他药,堕他儿胎,是故受此罪。’”宋代也有类似的说法,据《夷坚志补》卷24《何侍郎》载,何侍郎在假死状态中被接入冥司处理悬案,醒来后他说:“在阴府中有妇人坏胞胎者,前后积数百口,冥官久不能决,故委吾治之,已委令托生畜类为猪豚矣。犹记判云:“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从秦汉以至宋元明清,统治者反对堕胎的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田艳霞,焦培民. 中国古代堕胎考略[J]. 医学与哲学(A),2007,28(3):64-65.]】
(2)强迫他人堕胎或殴打他人导致堕胎是一种犯罪行为
最早对堕胎行为定罪量刑的记载是唐代。《唐律,斗讼》:“若刃伤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疏义》曰:“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辜限外死者,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损伤法,无堕胎之罪。”元政府特别对官员殴妻导致堕胎行为加以严惩。《元史》卷105《刑法志》载,“诸职官殴妻堕胎者,笞三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注边远一任,妻离之。”明代继承了唐律的精神,《明会典》卷 131《斗殴律》:“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还特别规定导致犯罪妇女堕胎的渎职罪。《明会典》卷143《妇人犯罪》条下载“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栲决者,依上保管,皆代产后一百日栲决。若未产而栲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清律基本继承唐律明律的精神。【[ 田艳霞,焦培民. 中国古代堕胎考略[J]. 医学与哲学(A),2007,28(3):64-65.]】
2、重视胎儿生命的传统观念需要传承
在中国古代,由于佛教的影响,百姓大都相信“上天有好生之德”、因果报应,所以对胎儿这一生命体相当重视,反对堕胎。对于统治者而言,国家人口较少,劳动力紧缺,需要百姓多生,所以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不可而否认,在古代有着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所以主流观点是重视生育、反对堕胎,古人对于胎儿是否算是“人”也没有过多的思考,在清朝迫于人口压力,也有人提出要用绝育堕胎的手段减少人口的出生。【[ 比如清末汪士铎在《汪悔翁已丙日记》卷三中提出“要广施不生育之方药”,“施断胎冷药”,“使妇人服冷药,生一子后服之”,明确提出要用绝育堕胎的手段减少人口的出生。]】但是,我国古代是一直有重视胎儿生命的传统观念,对于胎儿这个“人”最初的生命形态是持珍惜保护的态度,这种观念放在现在重视人权的社会也同样适用。虽然古人不乏有对生命漠视的观念与行为,但是对堕胎行为定罪量刑从唐代起就有,而如今在我国所有法律中对于胎儿生命的保护屈指可数,我们需要对传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重视胎儿生命的法律观念是我们需要继承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