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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众对胎儿生命的重视严重不足
 
更新日期:2019-06-26   来源:武警工程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18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胎儿易受到现实伤害(1)任意堕胎现象严重损害胎儿生命权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工流产量世界第一,达到了惊人的地步,这还

 
1、胎儿易受到现实伤害
(1)任意堕胎现象严重损害胎儿生命权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的人工流产量世界第一,达到了惊人的地步,这还不包括药物流产和民营医院涉及的数量,而且相关最新的数据表明,不安全堕胎在少女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我国每年人工流产超1300万例半数为反复流产》,载于http://health.qq.com/a/20130930/005403.htm.]】
在国家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背景下,医院的不当宣传和父母对胎儿生命权的漠视,导致我国每年的人工流产数字居高不下。而国家统计局发布 2013 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2013 年,中国大陆(包括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出生人口仅 1640 万人”,【[ 《2013年国民经济发展稳中向好》,载于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1/t20140120_502082.html.]】这相对于不完全统计的人工流产数字 1300 万而言,更突出由于胎儿父母任意决定堕胎而导致的伤害胎儿生命权的现象十分严重。
(2)伤害孕妇身体间接损害胎儿生命权
2003年2月13日,西安市雁塔区城管部门在执行清理占道经营任务时,其中的一个城管人员在处理孕妇金昌艳占道经营时野蛮执法,将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上,更严重的是,该城管还在金昌艳的肚子上粗暴地踩了两脚。该城管欲开车离开,金昌艳捂着肚子拦住汽车,不让离开。后在围观群众的要求下,其中的两个工作人员才陪金昌艳前往一家医院。最终,医生诊断金昌艳腹中4个月的胎儿死亡。
陕西的城管踩伤了孕妇,伤害了其腹中胎儿的生命权,同样也踩到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软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法律实践中,孕妇被伤害至流产一般都是定性轻伤,判决往往是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并执行缓刑,根本不顾胎儿的鲜活生命的消逝,不尊重胎儿的生命。
2、国内社会调查的支撑
(1)调查基本情况
笔者所在团队以《胎儿的权利》为题进行了一次调查,了解大众对于胎儿生命权的一些看法。此次调查报告,分地区分年龄段了解,调查不同人群对于给予胎儿宪法地位的支持率和态度。通过线上的方式对各地区各大高校、中学的学生和老师、家长进行分年龄段调查,记录相关数据情况。
本次调查通过网络问卷形式进行,共1330份有效答卷。男520人、女810人。答卷人的学历集中在本科,共990人,占比74.4%。年龄段集中在18-30岁,共1080人,占比81.2%。本问卷共13题,涉及婴儿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财产权及婴儿是否是财产、能否堕胎等问题。【[ 调查问卷详情见文末附录二。]】
(2)调查结论
此次调查的结果显示85.7%的人认为胎儿应该享有生命健康权,14.3%的人持相反观点,51.8%人认为杀害胎儿(如堕胎)算杀人,48.2%持相反观点。【[ 调查结果详细分析见文末附录三。]】对于一系列数据分析,国内大众对于胎儿的看法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胎儿享人权;二、胎儿仍非人;三、胎儿惹争议。对于此次调查的结果,笔者发现,大众对于胎儿算不算是“人”且是宪法上的“人”这一问题的认知程度较低,人们对此的了解较少,许多人的心里都是矛盾的,社会上的争议非常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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