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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生命权与妇女权利的冲突解决
 
更新日期:2019-06-26   来源:武警工程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24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胎儿生命权与母亲生命权的冲突及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胎儿生命权与母亲生命权的冲突及解决
胎儿是生存于母体之中,在一定条件下与母体是不能分割的。因此,如果经医生诊断胎儿的存在威胁或者伤害了母体的生命健康时,就需要对二者的生命进行选择,二者在这时便不能共存,一般来说人们都会舍胎儿而保母亲,不论从情感上还是道德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且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将这种情况下的终止妊娠规定为合法的。如美国的罗伊案判决确定的“三阶段标准”中,第3个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了母体仍然具有存活的可能性之后,此时政府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或者是孕妇的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有效措施,除非选择堕胎是为了能够挽救孕妇的生命。【[ 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权利通常与利益相关,因此在权利冲突时存在着利益的权衡问题,两种权利所对应的两类对象分别是胎儿和母亲,我们可以评估两者的重要性:首先,母亲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她是一个自然人,而胎儿仅仅是一个潜在的“人”,其主体地位必然低于母亲,因此当胎儿的生命威胁到母亲的生命时应当优先保护母亲的生命;其次,从现实的道德判断出发,对母亲的朋友和亲人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母亲的生命是必要的、可接受的。
2、胎儿生命权与妇女堕胎权的冲突及解决
堕胎权是生育权的下位概念之一,先行认识生育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展开讨论。19世纪后期,女权主义者在女权主义运动中最早提出了生育权这一概念,她们当时是要求保障自己的“自愿成为母亲”之权利。生育权,其实就是妇女应当有权利选择其生育与否、生育的时间和方式,是一种独立自主的自由选择权。【[ 黄宇. 女权主义视野中的女性生育权[J]. 兰州学刊,2007(8):100-103.]】在此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文件大力倡导生育自决权,德国、美国和国际上的组织都出台了倡导生育自决权的规范性文件。【[ 比如:1968 年的《德黑兰宣言》、1974 年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4 年的《墨西哥城宣言》、1994 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生育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生育决定权,其中,决定不生育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堕胎权。堕胎权就是以不进行或者不继续生育的重要体现,换言之,堕胎权就是以不生育的利益为其权利客体。【[ 何玉云. 论胎儿生命权益与妇女堕胎权的冲突[D]. 西南政法大学,2015.]】同时,根据美国的罗伊案判决,堕胎权又是依附于其隐私权存在。
怀孕妇女要实现其不生育的自由,必须通过堕胎权的行使才能得以实现,这就意味着必须结束胎儿的继续生长;而胎儿要实现其生命权益,必然要求怀孕妇女放弃堕胎的选择,继续维护胎儿的生长。堕胎权与胎儿的生命权是相互对立的,这也就是二者冲突的根本原因。
关于胎儿的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的冲突,需要在现实中权衡其法益的大小,美国的罗伊案判决确定的“三阶段标准”为解决这个冲突提供了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该案将妊娠期分为三个阶段:第1阶段是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堕胎与分娩相比,其危险性要小,从孕妇的健康出发,政府没有绝对限制的必要,可在经医生诊断后决定;第2阶段是妊娠3个月后,随着胎儿在独立存活的可能性增大,其危险性也在相应地增加,政府在这时就应当进行适当地限制;第3阶段是在胎儿具有脱离了母体仍然具有存活的可能性之后,此时政府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或者是孕妇的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有效措施,除非选择堕胎是为了能够挽救孕妇的生命。【[ 韩大元、莫纪宏:《外国宪法判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罗伊案判决对堕胎权予以一定限制的主张后来得到了韦伯斯特案及凯瑟案判决的赞同,只是罗伊判例中胎儿存活性的时间点的确立和妊娠三阶段的划分遭到了否定。如凯瑟判例认为, 潜在生命是随着受孕而存在的,政府保护潜在生命与鼓励妇女生育的法律可以覆盖妊娠的整个过程,只要法律措施没有给妇女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不当负担,这两种国家利益与妇女的堕胎权始终同时存在。这样,允许法律干预堕胎的范围实质性扩大了, 允许法律干预堕胎的时间也实质性提前了。
德国宪法法院的判例则认为, 对胎儿的宪法保护应包括怀孕的整个过程, 任何分阶段的保障都是对生命一贯性的否定。为达此目的, 孕妇被赋予了孕育胎儿直至分娩的义务。在整个妊娠期间, 胎儿的生命权具有优先于孕妇自决权的地位, 堕胎行为原则上都是不法的, 除非继续妊娠可能影响孕妇的生命健康等特殊情况, 否则应禁止堕胎。对孕期前3个月的堕胎虽然不予处罚, 但不改变堕胎行为的违法性。
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我国对于妇女的堕胎权应该给予较大的选择空间,但要禁止妊娠晚期的堕胎行为,除非继续妊娠可能影响孕妇的生命健康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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