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6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约翰·麦卡锡在达特茅斯会议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以来,人工智能技术已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然而引起人们广泛讨论却还是近十年才出现的事,究其原因,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产业利益推动人工智能研发飞速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的内涵,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智能主体的研究与设计,而智能主体是一个自动通过判断环境以达到目标的系统;[ 参见刘韩:《人工智能简史》,人民邮电出版社2018年版,第169页。]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机器或软件表现出来的智能”,[ 参见[英]卡努姆·蔡斯:《人工智能革命:超级智能时代的人类命运》,张尧然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这种观点强调人工智能的运作模式是模拟人的一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的过程。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经历了从早期的简单的算法推演、模式识别发展到当下的模拟人类神经网络,已经能够进行深度的自我学习。截至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挥的关键在于大数据系统的支撑,因此也有学者将其形象的称为“数据喂养着人工智能”。[ 参见李晟:《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换言之,“人工智能技术通过模拟人类的神经网络,让计算机系统对数据库进行深度的学习,使得计算机系统能够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 参见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风险与刑法应对》,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人工智能已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沙特赋予首个女性智能机器人Sophia公民资格后,更是刺激着人类敏感的神经。基于程序运行的算法复杂程度以及能否真正实现推理、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能力,科技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 参见时方:《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也有学者基于人工智能发展所处的阶段,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类。[ 参见孟昊博:《强人工智能时代什么时候到来?如何到来?》,载《互联网周刊》2015年第9期。]弱人工智能是指擅长于单个方面的人工智能,该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只能处理较为单一的问题,且其“智能化”远低于“模拟人脑思维”的程度,因此属于辅助人类工作的“工具”的范畴;强人工智能是指达到技术“奇点”,[ “技术奇点”是指在未来的某个时期,机器人达到“强人工智能”时,人工智能将超越人类,并对人类社会造成威胁。该概念首次由美国科幻作家Vernor Vinge于1933年提出。参见祝叶华:《“弱人工智能+”时代来了》,载《科技导报》2016年第7期。]各方面都与人类不相伯仲的人工智能。该种类型的人工智能可以像人类一样独立思考和决策;超人工智能通过全脑仿真、生物认知、人脑-计算机交互界面、网络及组织等,实现“超级智能”,[ 参见郭少飞:《“电子人”法律主体论》,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要聪明得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 参见吴允锋:《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学》2018年第5期。]该阶段的人工智能在计算和思维能力方面的能力皆非人脑可比,而是与人一起形成新的社会,甚或人类被其统治也不无可能,人类社会制定的规则已无法规制强人工智能的社会。但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尚不具有独立意识,其所谓的思考也取决于其所“吃下去”的信息究竟是什么。[ 参见石冠彬:《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笔者认为,以上界定大都肯定人工智能这一核心内涵:
即人工智能是基于人类的设定或要求,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一定智能行动的实体或程序。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只是实现特定功能的专用技能,而不能像人类智能一样不断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并催生出新的功能。截至目前,人类尚未发现强人工智能的存在,我们尚处于弱人工智能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