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美国ASD学生转衔服务的发展和特殊教育法律及政策的颁布与施行相生相长、相辅相成。以联邦法为根本大法,各州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及政策对我国ASD学生的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97年《特殊教育法》(修订版)就明确提出“转衔”,但当时主要关注就业领域的转衔服务,[[[] 武砀, 蔺红春. 台湾高中残障学生升学转衔服务及启示[J]. 现代特殊教育(高教), 2016, (1).]]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转衔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相关法律及政策逐渐完整。大陆地区于2017年7月颁布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中提到,“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努力增加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在十九大上也提到“办好特殊教育”,2018年“两会”期间,更有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加快特殊教育专项立法,办好特殊教育”。但我国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急需建立健全。
借鉴美国ASD学生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的经验,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特殊教育转衔服务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为ASD学生接受中学后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具体做法如下:(1)新增特殊教育专项立法,将ASD学生的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写进相关法律法规。(2)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的领域涵盖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成人与继续教育、成人服务、独立生活,或社会参与、教学、发展就业和学校后成人生活;覆盖学生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阶段;(3)并明确具体地规定“转衔服务”的方方面面,如符合支持服务资质的ASD学生必须自我主张他们的专门化服务才能入学、获得各类服务和支持。
(二)加强跨学科、跨部门和跨机构合作
美国ASD学生成功地获取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跨学科、跨部门和跨机构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ASD学生及其家长在转衔到中学后教育的过程中会遇到(学术、心理和医疗领域)复杂的挑战,这就需要跨学科(教育学、心理学和医学等学科间)的合作美国《1997年障碍者教育法》强调加强服务部门间的跨部门合作,发挥资源整合的功能。[]联邦级的跨部门工作团队主要包括教育部、卫生和服务部、劳工部、社会安保部等部门人员。州级跨部门团队即职业康复部、州立技术援助机构、发展性残疾委员会、中学后教育残疾支援人员、社区精神健康机构和地方独立生活中心等。跨机构包括中等教育机构(公立中学、私立中学)、中学后教育机构(如两年或四年制大学、职业院校或技术院校)、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中的障碍者服务办公室)等。反观我国,特殊教育学校、残联、民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等与ASD学生就学相关的部门和机构之间则很少交流合作。
借鉴美国ASD学生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的经验,我国特殊教育相关领域人员要加强跨学科、跨部门和跨机构合作,以使ASD学生顺利获得适宜的转衔服务,接受和完成中学后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跨学科合作。为ASD学生提供适当的转衔服务需要多学科(教育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人员的通力合作,包括普通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教育教师、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康复咨询师、心理学家、听力学家、营养师、咨询师、诊断和评估人员、学校社会工作者、工作协调人员、言语语言病理学家等,还包括地方以及学校的教育行政人员、工作协调人员、教师助理、手语翻译,以及其他的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2)加强跨部门和跨机构合作。为ASD学生提供个别化的中学后教育转衔服务仅依靠教育部门(如普通教育机构中的DSO和特殊教育机构内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难以实现,需要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区服务机构、残联、卫生计生局、公安局、支持性教育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员的同心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