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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案例中出现的同义词(语)的分析
 
更新日期:2019-06-28   来源:潍坊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44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从词语的意义上进行探究1.意义侧重点的区别法律裁判文书在陈述案情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使用最能描述事情真相的词语,有一些词语意义相近,在文学作

 
(一)从词语的意义上进行探究
1.意义侧重点的区别
法律裁判文书在陈述案情的时候要尽可能的使用最能描述事情真相的词语,有一些词语意义相近,在文学作品中相互代替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他们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当运用在案件的描述中时就需要仔细斟酌。如果能够抓住他们在侧重点上的细微的差别并恰当的运用到法律裁判文书中,就可以极大的提高用词的准确性并在描述事情真相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描述伤害动作的词语“砸打”和“击打”的选用:
(1)“砸打”:“被告人张先朝起身骑在张某某的身上,拿起地上的磁铁连续砸打张某某的头部,致张某某死亡。” 
(2)“击打”:“何际健即用被子裹住叶某某拖至地面,持携带的木棍击打叶某某头部致叶昏迷。”
“砸打”和“击打”都是表述“打”这一动作,但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砸”字表现出以重物或块状物击打并且动作在空间上是由上而下进行的。结合例(1)我们可以获知被告人是骑在受害人身上居高临下用磁铁在打,这里使用的“砸”字就非常形象精确。而“击”字“侧重于指迅猛有力地触击到人或物体上”。例(2)中的何际健是在将叶某某拖至地面时使用木棍打他,“击”字表现出何际健唯恐叶某某逃脱自己的控制而急于使其失去反抗能力所采取的动作。强调的是动作的快速和猛烈。
再如“劈”和“砍”的选用:
(1)“劈”:“在明知张某甲、林某甲、林某丁三人仍在现代牌轿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该车左侧油箱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
(2)“砍”:“李爱军又持斧头朝在院内哭喊的刘某甲次子刘某乙(被害人,殁年2岁)头面部、颈部连砍数下,致刘某乙颈髓被砍断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这两例案件中被告人都是使用斧头这一工具作案,例(1)中被告人的目的是借助斧头使油箱裂开,使用的是“劈”字,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劈柴”一词,因为劈柴同样是借助斧头使木头裂开变成两部分。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劈”在使用时侧重点在于使斧头作用的对象变得不再完整。例(2)中被告人持斧头砍受害者的面部和颈部,“砍”字的使用只是为了与“斧头”这一工具相匹配,它并不能表达行为动作的目的。因此,它所侧重的是表达发生“砍”这一行为所借助的工具是斧头。
上面提到的这些差异都是由于词的侧重点不同而造成的。所以充分考虑同义词(语)的意义的侧重点是实现用词精准表达贴切的目的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某种意义上,词语意义的侧重点决定了法律裁判文书中某些同义词(语)的取舍。
2.语义轻重的区别
“有的同义词在所指对象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6]例如,“毁坏”和“损坏”都表示事物受到伤害被破坏,但“毁坏”指事物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语意要重的多。法律裁判文书在进行词语的选择时应该充分考虑词义轻重这一点。尤其是在陈述法律事实时,如果选用的词语语意轻重不恰当,就不能体现法律裁判文书对语言的准确性的要求,甚至不能如实的反映犯罪行为。下面的例子是两篇裁定书中对“心存不满”和“耿耿于怀”这两个词的使用,很好的考虑到了词义轻重的问题。
(1)“心存不满”:“被告人孙继森曾为一收废品男子(被害人,身份不明)诊治皮肤病,因该男子未支付医药费,孙继森对其心存不满。”
(2)“耿耿于怀”:“常兴平因早年父辈间的家庭琐事而耿耿于怀并迁怒于无辜儿童,经长期预谋后将被害人杀害。”
“心怀不满”和“耿耿于怀”都有心中存在不满的意思,但“耿耿于怀”更侧重于表达“不愉快的事在心里难以排解”这一层意思,在语意上明显重于“心怀不满”。结合案例我们得知,例(1)中被告人是由于没有收到医药费这件事而产生不满情绪,而例(2)中被告人的不满情绪却是因为家庭矛盾带来的、多年前就已经形成并且一直积攒在心中不曾消散。这两个词的运用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妥帖的描述了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准确反映了事件的真相,是在选词时成功把握词义轻重的一个体现。
再如“违反”和“违背”这一对词语,
(1)“违反”:“《专利审查指南》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部分列举了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各种情形,包括是否属于完整的技术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等情形。”
(2)“违背”:“被告人王苗桂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显然,这两个词都可以表达“不依从”这个意义。但是《同义词大辞典》在辨析这一对同义词时明确指出了“违反”的语义比“违背”要重。这是由于前者多与“法律”“法规”等词语搭配,表述的内容涉及原则性问题。而后者语义较轻,通常是表达“背离”这一意思。结合例(1),当案件中出现了与法律背道而驰的现象,在进行描写时选择使用“违反”更能体现事态的严重性从而表现出用词的恰当。而例(2)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没有顺从某人意愿”,选择“违背”既不会使事情显得过于严峻,又可以表达出“违逆、背离”的意义来。由此可见,在选词用词时充分考虑词语的语义轻重是真实描述案情,传递客观信息的必备要求,也是实现法律裁判文书用词精准表意贴切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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