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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的时代内涵
 
更新日期:2019-07-01   来源:新视野   浏览次数:20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是利己和利他双重动机下的社会实践,是一种特殊的利他行为,不应忽视志愿者的利己期待。[2]志愿者的利己期待以对其权益的诉求而获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是“利己”和“利他”双重动机下的社会实践,是一种特殊的“利他”行为,不应忽视志愿者的“利己”期待。[2]志愿者的“利己”期待以对其权益的诉求而获得实现。志愿者权益是指通过行使志愿者权利获得利益,这种获利就是权益。权利赋予的是某种可为可不为的行为,权益则是因享有某种权利而包含的利益。[4]而志愿者权益保障则是指政府、社会及志愿者组织认可并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应当享有的权益,并将这些权益通过制度性安排加以定型,使得权益保障有章可依。[5]因此,新时代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前提是厘清大学生志愿者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内容及其结构,关键是发挥各保障主体的作用,核心是建立起一套成熟完备的制度体系。
(一)大学生志愿者的权利内容
当前我国已有的关于大学生志愿者权利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尚不多见,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等。近年来虽然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但地区间差异较大,内容并不统一。《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注册志愿者享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等七项权利”。大学生志愿者是志愿者和青年大学生双重身份的复杂综合体,理应享有普通志愿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党的十九大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大学生志愿者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服务格局,保障其权益还要综合考虑青年大学生的群体特殊性,重视其自身成长和发展的权利诉求。
(二)大学生志愿者的权利结构
大学生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既是志愿者组织的一员,又以志愿者个体为单位而存在,因而大学生志愿者的权利应包括以组织为单位所拥有的组织性权利和以个体为单位所拥有的结构性权利。组织性权利源于志愿者集体组织的形成,这些组织包括政府主导的志愿者协会、公益组织和民间自发形成的合法志愿者组织等,而结构性权利则直接来自于大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系统中所处的地位。综合当前已有的法律规定,结合新时代志愿服务的新变化、新要求,透视大学生志愿者的群体特殊性,借鉴西方社会志愿服务发展完善国家的经验,大学生志愿者权利应包含以基本保障、学习培训、表彰奖励、保险救济、责任豁免或减轻为代表的组织性权利和以人身安全、选择自由、隐私尊严、建议监督、成长发展为代表的结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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