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生产要素组合、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发生了变化,发展思维转向互联网思维,发展动力转向创新驱动,要素依赖转向治理资源依赖。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有利于引领高质量发展。运用大数据提高感知、监测预测、防范能力,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运用大数据推进教育、就业、社保、医药卫生、住房、交通等领域的普及应用,有利于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运用大数据强化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有利于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总体来看,虽然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正在加快推进,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以及发展潜力,但也存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不足、产业支撑相对薄弱、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创新应用层次不深等问题,亟待解决。
1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不足
我国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政务数据,但是多年来重视系统新建忽视数据整合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导致数据共享开放困难重重。一方面存在体制机制障碍,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对政府数据不敢开放、不会开放,缺乏主动意识和具体行动,甚至一些部门数据信息拥有量比较大,凭借信息强势地位,不愿意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去推动数据的联通共享,一些相对独立的系统甚至对数据共享开放产生抵触情绪,如个别系统在部级层面就对一些数据的共享开放设置了限制条件,导致地方在推进数据共享开放环节层层受阻。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应该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要求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但是在地方层面,许多省市尚未规定统一的采集口径和采集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共享开放目录,不同口径和格式的数据,既不利于收集更不利于整合,碎片化的数据信息无法形成大数据的价值合力。
2产业支撑相对薄弱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大数据概念热潮已经处由波峰下行阶段,而我国的大数据发展正如火如荼,大数据市场规模正保持着超高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大数据发展相对滞后,产业基础还未打牢。一方面,我国大数据发展与发达国家比,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挖掘等技术环节还存在差距, 尽管涉足大数据领域的企业数量很多,但是规模小而且布局分散,缺乏大数据领域的领军支柱企业。另一方面,我国大数据人才紧缺,虽然每年有数量庞大的大学生毕业,但是在高校专业设置上,大数据专业设置较为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数据领域科研创新的动力不足,如科研人员不落地现象较严重,研究成果实际价值非常有限;缺乏引领性的组织机构,缺乏有效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和发展基础,人才聚集、人才培养不能满足需求等等。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从实践来看,既存在大数据创新应用不足的问题,又存在大数据滥用现象。 究其原因,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专门、全面的国家大数据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完善和建设空间。一方面,确立大数据权属的法律制度尚出台,大数据的权属是大数据的核心问题,数据权属资格得不到提前确认,无法确定数据开发利用的界限,就谈不上合法的采集、存储和使用,更谈不上合法的数据资源交易。另一方面,数据的聚、通、用各个环节相关法规都尚不明晰,共享开放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很难打破部门壁垒;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尚存在缺位和缺口,商业数据流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依然存在; 数据应用规范不出台,无法倒逼大数据应用真正落地,可以说就现阶段来讲,我国大数据立法还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4.4创新应用层次不深
虽然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关注大数据应用,但是大数据深入到垂直行业本身有门槛,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在政府治理和民生服务领域,大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方面,许多政府部门对大数据应用的理解,还停留在信息化建设的层面,无法从业务发展角度提出大数据应用需求,受制于专业需求与技术供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数据的应用仅停留在对数据的基本统计分析,缺乏对数据特征的深入分析和深度挖掘,大量的政务数据没有真正发挥出价值。另一方面,开展民生领域的大数据应用,难免会与社会大数据、商业大数据相互联系,涉及数据使用权限的购买问题,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单独部门角度沟通交涉难度较大,需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大数据领域政企合作、政民合作的相关内容,推动形成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深层次创新应用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