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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清洁能源治理的多元参与者
 
更新日期:2019-07-02   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浏览次数:19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治理议题从来不是自动出现在那儿的,而是社会过程的结果,即行为体通过把特定现象设定为治理议题,进而匹配他们的政治利益或政策偏好(Hilding,Strippl

 
“治理议题从来不是‘自动出现在那儿的’,而是社会过程的结果,即行为体通过把特定现象设定为治理议题,进而匹配他们的政治利益或政策偏好”(Hilding, Stripple & Jordan, 2012:23)。当前,多元行为者参与到全球清洁能源治理的进程中,有着不同的关注和行动重点。本部分将按照下列四种类型,对各主要行为者进行特征梳理。
(一)主权国家
多数情况下,主权国家是全球清洁能源治理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行为体。多国视清洁能源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积极向外输出清洁能源的发展模式,争取在治理格局中的引领权和话语权。例如,德国、阿联酋和挪威是目前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的主要赞助国,它们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给予该组织大量支持,同时也竞相影响该组织的议程设定和发展方向(Overland & Reischi, 2018:341)。再如,2018年3月,印度和法国牵头成立了一个全新的政府间组织——国际太阳能联盟,目前已召集121个会员国,展现了印法两国在清洁能源治理领域的抱负心和行动力。另外,大国和一些在清洁能源领域处于领先位置的国家共同成立了两大常设的多边合作机制——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和创新使命部长级会议。
各国地方政府的影响不容小觑。在不少国家,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比中央政府步伐更快的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并对跨国治理充满兴趣和热情。例如,特朗普上台后,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对清洁能源不再给予之前力度的支持,但加利福尼亚州仍然致力于不受联邦政府影响,自行走出去寻找国际合作机会。在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的几天,加州与我国四川等七个省建立了清洁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各种省市层面的治理机制层出不穷,已出现C40城市集团(C40 Cities Climate Leadership Group)、2°联盟(Under 2 Coalition)、气候联盟(Climate Alliance)等多个跨国地方政府网络。
(二)国际组织
各国际组织基于自身的关注和功能,参与到当前的清洁能源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综合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把“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作为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有多个下属机构直接从事着清洁能源治理的相关工作,发挥作用较大的包括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开发计划署、工业发展组织等。多个区域组织根据各自发展阶段的不同,采取了不同治理模式。欧盟是开展清洁能源治理最早的区域性组织,对内已形成政策协调和统一监管兼具的治理特征,着力推动各国实现欧盟在能源转型方面设立的目标;[ 2018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28个欧盟成员国代表达成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指令,把2030年可再生能源份额提高到32%。]对外积极开展相关务实合作,包括与北非国家共同实施“地中海太阳能计划”、与多国建立清洁能源合作机制等。东盟通过下设的东盟能源中心,谋划区域的清洁能源发展战略,帮助成员国引进域外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非盟在非洲基础设施发展计划、非洲可再生能源倡议和非洲能源行动计划三大框架下,帮助成员国获得融资和技术援助,加速各种规模的清洁能源项目在非洲国家落地。[ 关于东盟和非盟的情况,分别来自笔者2017年9月在东盟能源中心和2018年3月全球能源互联网大会期间的调研。]
2.能源类国际组织,包括以化石能源为重点的老牌能源组织(如国际能源署、欧佩克)、清洁能源组织(如国际可再生能源署、21世纪可再生能源政策网)、行业协会(如国际水电协会、全球风能协会等)。整体来看,能源类国际组织凭借专业优势,在清洁能源治理中普遍扮演了“认知性组织”(Epistemic Organization)的角色,职能集中在搜集数据、开展研究,促进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建构各方关于国际合作的共识性知识,基本不涉及规范性、监管类的活动。通过对国际可再生能源署2017年7月到2018年6月主办或参与的活动进行了梳理,在74场公开披露的活动中,政策交流类活动为36场,其余的为技术交流和能力建设活动,为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清洁能源方面的决策参考。
3.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基于气候变化治理和清洁能源治理的关联性,大多数应对气候变化组织都会关注清洁能源治理议题。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主要从两方面直接开展清洁能源治理:同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等组织合作,对各国的清洁能源发展情况进行技术审查(technical examination),及时发现具有示范效应的成功经验;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资助发展中国家的清洁能源项目。
(三)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清洁能源全球治理的重要推手,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撰文指出,即使政治家们的决策出现反复或倒退,跨国公司仍会一如既往地发展和推广清洁能源(Obama, 2017:126-129)。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建立能力培养或项目孵化机制,为清洁能源项目落地提供直接的资金或技术支持。这点是跨国公司有别于其他行为体比较突出的治理优势。例如,比尔·盖茨连同20余位全球商业领袖设立了“突破能源基金”,帮助各国政府加快清洁能源的基础研究商业化,扶持初创期的清洁能源企业。二是组成治理网络,宣扬一些共同的治理主张或影响各国政府的决策,例如,138家全球大型企业加入了 RE100计划,根据各自情况,承诺其生产经营活动会在某一特定年份前实现100%清洁能源供电。三是密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借助已有多边平台发挥影响。例如,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派遣技术专家参与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发起的“清洁能源通道”倡议,为该组织在非洲、中美洲和东南亚的治理活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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