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最初是政府限制人们传播印刷品手段,而言论自由原则代表对政府限制表达的限制。最初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缓和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紧张关系。美国合理使用制度来源于英国,1841年美国法院Story法官在Folsom v.Marsh案中首次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并将其认定表述为四个判定要素。Folsom案建立的合理使用规则实际上只不过是重新定义了侵权,同时削减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实际上这种从更新定义却是扩大了著作权的垄断。该案中的四要素后来被重述性规定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并沿用至今。该四要素通常被表述为: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第二,有版权作品的性质;第三,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质和量;第四,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该四要素不仅在美国很长一段时间被机械套用,还为世界范围内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提供了范本。
虽然美国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看起来应该是一起权衡使用,但是美国法院直接或间接地表明,第一要素和第四要素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关于美国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也紧紧围绕这二要素的权衡展开。第一要素对使用作品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性质进行的规定实际上为转换性使用的介入提供了天然土壤。对第一要素中使用目的的判定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考量,也即使用作品的营利性与转换性,最初的转换性只是作为合理使用构成要素的下层考虑因素之一。在十九世纪的相关案例中,更多合理使用案例中适用的是生产性使用(productive use)概念,这一称呼后来直接被转换性使用代替。虽然美国最高法院在Sony案中并没有对生产性使用考虑过重,但是此案判决后其下级法院在一系列案例中将生产性使用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生产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判定中的作用提升了。
Sony案几年后,Leval法官提出转换性用的概念,其认为如果使用作品的行为增加了原作品的价值,创造了新的信息、新的美学、新的见解和理解,这符合合理使用制度之意图促进社会的初衷,转换性使用可以包括批评引用的作品、揭露原始作者的特点,提供事实、为了争辩或反驳原文观点而总结原始作品等,转换性使用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促进产生思想和公共教育却不削弱对创造力的激励这一根本目的相吻合。在这里“生产性”基本被融入到了“转换性”中,并主要从“生产性”为中心转移到以“转换性”为中心。Leval法官的观点极具影响力,基本奠定了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认定过程中的基础要件,甚至被认为转换性使用是合理使用的前提要件,这也导致了后来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大刀阔斧式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