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前,美国法院很少把合理使用问题定性为法律问题,通常被作为陪审团负责的事实问题;而现在大部分美国法院又将合理使用问题认定为是纯法律问题,很少看到陪审团来对合理使用问题决定,因此法院可以对合理使用问题采用新的标准。为了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其地位在美国Campbell案之后因转换性使用的渗入而更加光彩夺目。然而,转换性使用被作为合理使用的核心却是一个已经引起费解、无数争议的无定形的概念,为合理与转化、被版权法保护的衍生作品等内容带来模糊。
(一)合理使用认定规则中的转换性中心地位解释
本来以四要素为相对稳定判定因素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被转换性使用打破。转换性使用不仅削弱了原作品二次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对合理使用认定的决定性,还减弱了原作品性质、二次使用对原作品质及量对合理使用构成的影响,对市场损害的判定也逐渐转向以转换性为中心的考察。这些因素综合,似乎可以将美国著作权法上原有的合理使用判定四要素架空。
转换性使用弱化了对二次使用行为的商业性质的考察。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判定的第一要素中包含两个内容,分别为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作为对使用行为客观和主观的考察,将综合决定使用行为是否可能具有合理成分。若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性质,则认为该使用行为性质不具有正当性,一般会被认为侵权。Sony案和Harper案对被告使用原作品商业性质的强调,更是表明商业性使用是否定“合理使用”构成的基础。美国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认为,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的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一个完全否定商业性的制度,二次使用的商业性或非营利教育性质对合理使用并不是决定性的,而是用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考虑的事实。
转换性使用将合理使用判定第一要素以使用性质考量为中心转移为以使用目的考量为中心上,作为转换性使用的目的为对原作品的评价、批评目的成为侵权豁免的重要要件,而且除评论、批评之外的其他目的也同样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逐渐地,二次使用的目的也不再成为限制转换的唯一要件,表达性的转换、目的性的转换、功能性的转换都开始被转换囊括。如在Cariou v. Prince案中,纽约地区法院认为被告挪用艺术对原告的作品的使用不具有转换性,因为并没有提供新的信息。这一认定被二审法院否定,其认为转换性使用表达出新的表达、含义和信息(expression, meaning and message)由具体的合理认知而决定的,不同的人认知不同,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作品的使用大部分是具有转换性的。该案中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作品使用明显具有商业性,且考虑到被告对原告作品使用的转换性不高,据此纽约地区法院认为被告该商业性使用对合理使用构成是不利的,联邦上诉法院则认为因为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所以对其商业性不予追究。该案中对作品二次使用转换性的认定,不仅模糊了转换性的认定因素,同时也模糊了使用的商业性与其他因素的边界、加剧了合理使用认定相关因素的交叉杂糅。
传统观点也认为,由二次使用行为的商业性自然可以推断出对原作品市场的损害性,几乎二次使用行为的商业性是否决合理使用及第四要素的最重要成因。商业性使用的概念也逐渐从增加收入的利他主义转向“没有对有版权作品的使用是非商业性的”泛化概念。法院也会用商业性或非商业性使用来分配对市场损害的举证责任。转换性使用一般以不同于原作品的方式使用作品,而证明二次使用作品会对原作品市场具有替代性的举证责任落在了原告的负担范围,认为转换性使用的商业价值所在的市场如果不在原作品所在市场或其准备进入的市场,则不会对原作品市场及价值带来影响。二次使用商业性不再作为对原告权利损害性的重要来源。也即,即便被告的二次使用行为没有侵害到原作品的市场,但只有原告提供其潜在市场被侵害的可能性,才认为有对其潜在市场有损害,这里的潜在市场的认定则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著作权法需要保护著作权人作品的相关市场,如果没有市场存在的就不应当受到保护。这种限缩化的市场范围及损害观点是转换性使用发展的“功劳”。原本默认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利益,在为第四要素的构成加上枷锁之后,转换性使用使得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一个弹性无限大的侵权豁免制度。这种潜在市场影响的判断方法,除了必要的合理使用之外的转换性认定中的潜在市场否定,实际上会可能因转换性的认定而压缩原作品潜在市场的范围,是对原著作权人进入相关市场机会的一种剥夺,特别是考虑到技术发展带来的作品之衍生作品产生的多元化和衍生作品利润的可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