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美国近期转换性使用适用的扩张到控制的转型
 
更新日期:2019-07-02   来源:中国出版   浏览次数:21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过度的关注转换性使用已经让法官从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中不必要地分散注意力,如使著作权人控制一定的市场是否与版权政策和言论自由原则相一致。转换性

 
过度的关注转换性使用已经让法官从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中不必要地分散注意力,如使著作权人控制一定的市场是否与版权政策和言论自由原则相一致。转换性使用对合理使用的扩张,不仅对合理使用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带来挑战,更是对原作品著作权人获酬权等著作权的本质上的削弱甚至剥夺。合理使用制度本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工具,而转换性使用在美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角色从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对转换性使用的扩张进行反思及遏制成为其合理使用制度规范化的必选后路。传统商业模式下,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成本较大。但现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类似的集体授权、网络授权、默示许可等均已经成为可以克服该问题的辅助制度和方法,转换性使用扩张的必要性及其正当性值得质疑。美国最近的相关案例,显示出其在转换性使用在适用范围上的控制转型。
(一)Meltwater案与TVEyes案
在Meltwater案中,被告Meltwater使用计算机程序在网上抓取原告的新闻文章等,为用户提供包括原告相关故事在内的新闻报道摘要,并在在每个工作日向其订阅用户发送这些信息。Meltwater辩称其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因为被告的使用是搜索引擎的功能,并为订阅者根据他们的查询提供非常有限的原告享有版权的内容,为合理使用。上诉法院认为被告仅仅抓取了原告的新闻摘要(新闻的心脏),即便其还提供了许多分析工具,但并不能使其复制和再传播行为具有转换性;而且原告一直致力于许可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在网上呈现,被告提供的服务与这些提供媒体监测服务的被许可人存在同一领域,被告不支付原告许可费从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原告的收入和其作品价值;综合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Meltwater不构成合理使用。该案观点被2014年的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案部分判决否决,后者认为,媒体检测服务在可搜索数据库中使用电视新闻报道是转换性合理使用。但2018年的TVEyes案的判决对之进行了进一步否定。
TVEyes公司提供一种服务让它的用户能够轻松定位和查看电视节目的片段。该公司为了达到此目的,录制了大量的电视节目,并借助于从广播复制的闭路字幕文本将录制的广播编辑成可进行文本搜索的数据库,可以使它的用户检索和观看他们感兴趣的(最多十分钟)的视频剪辑。原告Fox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认为被告重新传播原告的可试听内容,从而使TVEyes的用户无须通过Fox的许可即可访问这些内容。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基于相关服务功能是否具有转换性目的认为,TVEyes提供的用户通过文本搜索视频、观看检索结果视频、在TVEyes服务器上归档视频属于合理使用,而供用户下载视频到用户的电脑、通过邮件将视频发送给他人、按照日期、时间、频道(而不是通过关键字)搜索观看视频属于侵权行为。二审法院认为,TVEyes对Fox视听内容二次传播使得TVEyes的用户能够从Fox大量的内容中分离出自己感兴趣的材料并非常方便地接触这些材料,具有转换性目的;但是TVEyes的行为实际上提供了几乎所有Fox提供的内容,这剥夺了Fox作为著作权人的收入。
对比两案,虽然Meltwater案不具转换性、TVEyes案部分具有转换性,Meltwater案新闻故事比后者的新闻具有更大的表达性,Meltwater案中法院认为其使用的为原告作品的核心部分、TVEyes案使用的是片段,Meltwater案影响了其市场的许可费收入、TVEyes案也影响了原告的收入,但存在同样的审判结论。TVEyes案否定了Authors Guild v. Google案,认为不断记录随后可以用于检索的电视节目的媒体监控服务功能并不是合理使用。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相关法院正在逐渐将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回归到其转换性的价值,并着重提升对合理使用第四要素的考虑。对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长期占据的中心地位的否定,并辅之其他因素的综合考察,从一定程度上可扭转转换性使用对其他合理使用构成要素的轻视。
(二)甲骨文(Oracle)诉谷歌(Google)案
2018年3月27日,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对甲骨文诉谷歌案的判决为持续八年的诉讼带来新的消息,给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判断中的主导作用带来了挑战,几乎颠覆了之前合理使用判定中转换性使用的中心地位。该案基本情况为:(1)2010年,计算机编程平台开发者甲骨文起诉谷歌,称谷歌未经其授权使用其应用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包创建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侵犯了其著作权,2012年美国加州北区法院根据陪审团的裁定认为Java API不存在版权,因此谷歌不侵权。(2)甲骨文和谷歌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4年该法院认为API受版权保护,谷歌侵权,但是就合理使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谷歌不服,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拒绝审理,因此此案回到地方法院对合理使用问题进行重审。(3)2016年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对该案复审,陪审团认为谷歌安卓的使用行为为转换性使用,构成对Java API的合理使用。(4)2016年甲骨文公司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8年3月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谷歌对甲骨文的API使用不是合理使用,因为谷歌仅仅将甲骨文的Java APIs从电脑到智能手机和平板,仅仅是改变了格式,不足以构成合理使用。该案一波三折的判决结果显现出在网络科技发展中,相关利益冲突之激烈及通过著作权法平衡利益分配的重要性。最后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态度,显示出在合理使用认定中法院逐渐将转换性使用之“转换”保护为中心对使用者的过度保护,转移到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保护为中心。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美国近期转换性使用适用的扩张到控制的转型

下一篇: 美国近期转换性使用适用的扩张到控制的转型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