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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验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更新日期:2019-07-02   来源:中国出版   浏览次数:20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如滑稽模仿等转换性使用的确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增进文化进步。[因为原则上来讲如果使用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对原作品没有增加任何创造

 
如滑稽模仿等转换性使用的确会给社会带来新的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增进文化进步。[ 因为原则上来讲如果使用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对原作品没有增加任何创造性的有价值的东西,则不认为具有转换性。See Jeremy Kudon, From Over Function: Expanding the Transformative Use Test for Fair Use, 80 B.U. L. Rev. 579, 597-598 (20000). 如,现在流行的音乐混录、艺术创作的挪用艺术、混帖艺术等成为新的创作模式并在美国流行,离不开这些对原作品使用被认定为转换性使用进而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制度。]美国法官对演绎作品和转换性使用界限的辨析也加剧了转换性使用范围的扩张。这种扩张不仅实际上可能对合理使用制度原则性地削损、更可能是对著作权保护的降低,特别是阻碍其中蕴含的人格权和获酬权的实现。虽然二次创作对繁荣国家文化发展来讲非常重要,但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才是激励创作的最重要源头。通过转换性使用换来的对原作品转换性使用可能带来重叠内容占据市场、扎堆转换使用,还可能挤占优化的创作机会。与美国制度相比,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坚持为激励优化创作提供了机会,对合理使用制度开放的谨慎态度也表明我国对转换性模糊性的认知。对比之下,我国采取的是侵权为一般现象,合理使用为例外的原则,在相关案例中,一般认为只要一个合理使用构成要素不具备则不构成合理使用。我国的这种政策偏向于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同于美国的转换性使用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质扩张表现出强烈的亲使用人色彩。
关于对转换性使用是否应当引入到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特别是基于对数字图书馆、用户生成内容、重混文化等新型商业模式下的利益衡量,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关于是否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引入转换性使用,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如,姚鹤徽:“从美国谷歌图书馆案看网络时代版权合理适用制度的完善”,载《图书馆》2016年第11期,第90-91页。罗娇、严之:“著作权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理论研究”,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5期,第19页。反对者如,谢琳:“论著作权转换性使用之非转换性”,载《学术研究》2017年第9期,第66页。修正性引入观点如,袁峰:“论新技术环境下‘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发展”,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8期,第57页。]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转换性使用的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概念在一些案例中被采用,而且相关合理使用范围也已经突破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有限情形。[ 参见芮松艳:“网站全文复制他人作品构成侵权”,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20期,第6页。]在“王莘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采取的片段式的提供方式,及其具有的为网络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图书信息检索服务的功能及目的,使得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的转换性使用行为,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属于合理使用。第二被告谷歌公司将原告的作品全文扫描为电子版,与原告的正常作品使用方式冲突,故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谷歌公司声称该行为在美国为合理使用),而是侵权。[ 参见王莘与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基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封闭模式立法,我国相关司法中强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应当严格把握合理使用四大构成要素。[ 参见王莘与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李向晖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以缩略图形式用在游戏介绍文章中,具有新的指向意义和功能,其原有摄影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发生了转换,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李向晖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转换性使用进而构成合理使用。[ 参见李向晖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这些法院对转换性使用的直接引用,说明了美国转换性使用对我国司法审判带来的一定影响。然而,我国直接引用转换性使用存在一定的困境:第一,转换性使用可以夸大合理使用范围,其规则也实际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法官对相关问题的创造性解释,美国法官的造法功能给他们提供了土壤,我国在此方面存在制度欠缺;第二,我国将传统合理使用四个构成要件不是进行综合衡量,而是四要件必须缺一不可方可构成合理使用;而转换性使用注重的转换性及其对第一、四要素的重要性,忽略了第二、三要素的不可或缺性;第三,我国对二次使用行为的营利性的反感,阻碍了合理使用中转换性使用的介入。转换性使用的概念并没有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受到欢迎,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及我国中庸性质的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美国在合理使用发展中的转换性使用制度扩张带来的经验和教训,我国不适合引入转换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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