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法律制度着手,夯实类金融机构监管基础。
“法无授权不可为”,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监管目标就难以实现。一是要以法律形式规定类金融机构的定位、设立、运作以及激励和约束措施等基本框架; 二是要以行政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三是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管部门和权限具体监管规则,包括审慎经营规则和商业行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
(二)从监管机制下功夫,改变监管不足的现状。
防控类金融机构风险的关键是要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一是要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关于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协调配合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二是提升监管规则的层级,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筹规则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其所批设机构的具体监管和风险防范,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强化问责机制,保障监管落到实处。
(三)从传导路径着力,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在当前体制下,应建立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隔离机制,形成有效的防火墙。一是建立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防火墙,重点从持牌的金融机构入手,强化合作以及关联的类金融机构准入关口管理。二是建立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防火墙,加强类金融机构向商业银行的融资审核,严防实际控制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改变融资用途。三是对问题机构实行早期隔离,阻断风险传导路径,防止单个机构风险扩散为行业性风险。
(四)从信息披露抓起,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信息是金融风险传染的重要载体,金融信息的准确传播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的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信息不完全成为制约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逐步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明确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对象、频率,确保监管者和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准确获取信息。
(五)从当前实际出发,加强行业整顿。
当前,要强化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集中整顿,强化管理。针对取得许可的机构,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及时清理违法违规主体,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对未经许可的类金融机构,加大甄别、核查力度,引导规范,对违法机构予以取缔。同时,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通过市场力量倒逼、淘汰高风险机构,有效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