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中国法律的性质
 
更新日期:2019-07-03   来源:国际汉语   浏览次数:55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关于中国法律性质的讨论,并不是个新鲜的话题。中国大陆自文革结束后,随着中国法律史学的蹒跚起步,尽管不同时期或不同学者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意见分

 
关于中国法律性质的讨论,并不是个新鲜的话题。中国大陆自“文革”结束后,随着中国法律史学的蹒跚起步,尽管不同时期或不同学者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意见分歧,但整体上逃不脱借用现代民法、刑法及其他诸法分割并立的法学格局,作以今况古式的评判。例如,早期著名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晚近提出的“诸法合体,民刑有分”,不管研究者是否接受,现代民法、刑法及其他诸法分割并立的法学格局——或可称之为某种理论分析的体系框架,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来说,是一种无法彻底排除的先验性存在。
巩涛先生虽然没有对上述“诸法合体,民刑有分”(或相反)的说法提出质疑和批评,但显然没有落入类似解释框架的窠臼。从时间上看,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性质的讨论,是从反思中国古代习惯法和民法开始的。1999年《历史与社会科学年鉴》(Annales. Histoire, Sciences Sociales)发表了巩涛先生的《中华帝国晚期的习惯与法律》(La coutume et le droit en Chine à la fin de l’empire)。2001年《远东,远西》(Extrême-Orient, Extrême-Occident)第1期发表了《作为官僚文化适应现象的日中习惯法》(Le droit coutumier comme phénomène d’acculturation bureaucratique au Japon et en Chine),也就是本书收录的第二篇论文。其后,2002年巩涛先生在《晚期中华帝国》(Late Imperial China)第23卷发表了《失礼的对话:清代的法律和习惯并未融汇成民法》(Uncivil Dialogue. Law and Custom did not Merge into Civil Law Under the Qing);2004年,柯伟林(William C. Kirby)教授主编《现代中国的自由世界》(Realms of Freedom in Modern China)一书,则将巩涛先生的论文《中国民法形成过程中的权利、自由与习惯(1900-1936)》(Rights, Customs, and Civil Law Under the 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 (1900-1936))收录其中。
本书收录的《作为官僚文化适应现象的日中习惯法》一文告诉我们,日中两国在追求现代化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吸收接受了源自欧洲殖民者的习惯法概念,并将习惯法汇编、颁布民法典作为构建现代国家的重要环节。日本作为亚洲现代化国家先驱,在穗积陈重等学者的努力下,顺利接受了习惯法的概念,不仅较早从事民事习惯的搜集彙纂,更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民法的法典化,进而向通过战争攫取的中国台湾地区乃至朝鲜半岛推行了类似的做法。中国在晚清以降的法律改革过程中,同样作为知识精英和官僚文化的因应举措,不仅辗转从日本引入了习惯法的理念,更仿效日本进行了民事习惯的调查汇总,并在日本学者的专业支持下尝试起草新的民法典(民律),但出于多方面原因,中国民事习惯的法典化工作没有得到与日本类似的结果。晚清和民国政府进行的民事习惯调查,也没有在1936年的民法典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巩涛先生对于习惯法或习惯法的法典化,以及习惯法之于国家现代化的意义进行了郑重检讨。他在一些早期殖民地史研究作品的启发下,提出了一个极具突破的观点:习惯和习惯法不过是殖民者为了重组社会秩序、维护既定利益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法律传统(tradition inventée)。进而,不仅习惯和习惯法在构建现代国家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本身就很值得怀疑,近现代日本和中国所进行的习惯法搜集汇编并将之法典化的努力也需要作进一步的反思。如果将习惯法法典化的历史性工作视为日中两国知识精英和官僚文化面对殖民者的压力而进行的因应举措,则在构建现代化国家、重塑官僚—法律传统过程中难免不同程度地消解了习惯本身的民族性。
与前面的文章相比,本书收录的第一篇《中国法律文化诸面相:成文法、国家与社会》英文发表时原分作上下两篇(2007-2008),不仅篇幅较长,且所涉学术议题之广度深度前所未有,或可视作巩涛先生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性质研究的阶段性小结。该篇长文其实是应《国际亚洲研究》杂志之约,针对中村茂夫、寺田浩明、高见泽磨、夫马进等四位日本学者论文而作出的评论。为了讨论方便,巩涛先生将四位作者的论题归纳成三个主要方面:一、从法治和成文法来看中国法的性质;二、法律的作用及其社会效用;三、法律的局限性及其适用场域,如“民法”或“私法”问题,又如私人律师与公共司法的关系。
事实上,该文讨论所及的学术人物,除了这四位日本学者外,还涉及对于其他十数名学术人物及其学术观点的评价。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也是巩涛先生开篇即作为批判靶子提及的一位重量级学者——法国的让·爱斯嘉拉(Jean Escarra, 1885-1955)。这位法国学者的名字曾经译作“爱师嘉拉”,在1949年前的中国也算鼎鼎大名,因为他不仅担任过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顾问,还参与了当时民商事法律起草工作,并在二战时受戴高乐将军之命来到重庆,支援过中国的抗日战争。但是,中国学界对于爱斯嘉拉的研究显然是不够充分的,甚至至今无人能够整理出当年他在中国的完整活动轨迹。更为要紧的是,中国学界对于爱斯嘉拉用法文撰写的名著《中国法:概念与进化》(Le Droit chinois. Conception et évolution)——尤其这本书在西方学术界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十分隔膜。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中国法律的性质

下一篇: 中国法律的性质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