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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法治界定
 
更新日期:2019-07-05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6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五大宗教,即道教、佛教(含喇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戒律和世俗法律法规大概一致,对社会,具有调和矛盾、维护稳定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五大宗教,即道教、佛教(含喇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戒律和世俗法律法规大概一致,对社会,具有调和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对民众,具有教化功能,引导其行善积德,为日后幸福而暂时忘掉现实苦难,通常,管理很民主,加入、退出机制是自由的,仅依信徒意愿而定,即便是威望再高的神职人员,亦不可以自封是“神”,而仅为神的仆人。我国对诸如上述国际范围内一致认可的宗教的合法性,也予以认可,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其中,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36条第2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尽管如此,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在内,并没有提及创设认可范围之外的其他新教。
在我国,对于邪教,历经了从政府界定转为法律界定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按照邪教非法活动及其危害性,政府先后把 “门徒会”与“全能神”(亦即“实际神”)等认定为邪教非法组织。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第300条增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首次在法律方面提出邪教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在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首次从司法角度将其解释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反科学理性、反社会道德、反人类政府,相区别于宗教,二者本质截然对立,存在根本的界限,其危害性昭然若揭。
(一)邪教危害人们身体健康,践踏人的生命、尊严及其他人权。为使文化背景、层次迥异的人接纳,邪教往往打着传统宗教的幌子,或者混合其他邪教,利用神怪传说、民间巫术等,拼凑成内容庞杂实则不少地方彼此抵触、相互矛盾的教义理论“体系”,编造歪理邪说,诱惑信徒有病不得医,采用“祷告治病、驱病赶鬼”等方法消灾避难,通过神化教主,封闭、孤立、隔离信徒,在思想、言论、行为等各方面进行控制,逐步使信徒丧失独立思考能力与该有的理性,和家庭、社会断绝往来,心甘情愿地绝对拜奉处在权力金字塔尖、扮演“卡里斯玛”[ “卡里斯玛”是早期的基督教术语,鲁道尔夫·索姆在《教会法》中将“卡里斯玛”解释为“魅力”“天赋特质”“感召力”等。]式魅力型领袖的教主,唯其是从,下至高层骨干,则不择手段地骗敛信徒“捐献”出来的钱财,乃至肉体、生命,成了肆意挥霍的“暴发户”。
邪教破坏人们赖以生活、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秩序。邪教活动诡秘,组织严密,采取私自结社等手段。民间秘密结社传统其实在我国历经久远,但鸦片战争后,其开始异化为反动性质的“会道门”[ 会道门,亦称道会门、会门道、帮会道门等,是指以宗教异端信仰为纽带的民间秘密结社,因多以教、会、道、门取名而简称“会道门”。按照现今中国大陆的流行说法,是指会、道、门、教、社等反动封建组织的合称,带有贬义色彩,将会道门在性质上归入邪教之列。]。当代国内邪教又有对反动会道门的衣钵予以了承继,教主均有妄图推翻世俗政权、建立神权统治的阴谋,散播偏狭狂热的末世劫难言论是常用伎俩,“既然人类、现实和社会已经充满罪恶和灾难,面临着毁灭,只有新的救世主才能拯救人类和世界,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加入邪教组织,在万能的‘活神’的保护下躲过劫难,获得超生”,制造社会恐慌,组织信徒自残、自杀,用极端方式挑起事端,煽动祸乱,乃至进行恐怖活动,以满足日渐膨胀的权力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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