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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邪教的法治措施
 
更新日期:2019-07-05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8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把邪教、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一并列为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要求“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的要求。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期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开拓了治理邪教的思路。治理邪教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只因出台一个法令、集中整治一段时间,就彻底击垮邪教的愿望是难以实现的,需进一步对法治加以运用,全力维护政治大局和谐稳定。
(一)治理邪教的首要前提与根本保证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1.有机结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邪”
治理邪教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用法治治理邪教是中华儿女肩负的时代责任。身处法治中国,治邪系统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需将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置,正确理解并处理好“讲政治”和“讲法治”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依法行政”与“依法治邪”有机结合起来,“坚定信念、绝对忠诚、把握大局、开拓进取、弘扬正气、严明纪律、高超智慧、无私奉献”,进一步彰显党员领导干部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2.正确认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不仅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准据,亦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其在治理邪教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虽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实施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二者概念范畴不一样,然而,严格要求身为公民中优秀分子的党员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这点来说,有着对其他公民向上、向善的示范作用。
(二)治理邪教的基本准则与行为规范是始终坚持依法办事
为经受住现实与历史的检验,得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与法治原理分析判断、综合梳理,由“基本有章可循”全面落实到“遵法守法”的轨道上来,切实明晰法律授予的权力边界、行政的程序、承担的责任等实际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提高依法治邪质量。
1.协调宗教信仰自由与治理邪教之张力——在法治的框架中充分并用宗教和法律
(1)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通过神圣仪式,使人们具有一种超越自我与超凡脱俗的感受,有利于帮助人们克服掉对未来的焦虑以及对未知的恐惧,强化社会的基本规范,等等。对宗教进行引导,使其发挥巨大的积极传播辐射作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打击邪教势力的效果。与之相应,宗教信仰自由为人权之要求、各国基本法所保障。依法治理邪教,需在对宗教信仰自由予以保障的前提下开展。因为相关立法工作较易产生对宗教信仰进行侵犯的嫌疑,故在对非法活动进行严惩与对人权予以保障的矛盾关系里,对于法律这门武器的利用,既需谨慎,又需积极,以保证对邪教的治理和法治精神相一致。例如,在美国,为避免对宗教信仰进行歧视的嫌疑,判例法区分“宗教信仰与宗教实践”,有效用法律严惩实践当中的非法行为;又如,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7年通过《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联邦法律,承认俄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犹太教、基督教及其他西方主流宗教,除此之外,未经法律许可的,均为政府依法打击惩治的邪教。再如,在日本,因为奥姆真理教的宗教法人属性,1995年10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民事法厅依照《宗教法人法》的规定,以其从事“与宗教团体性质不符”与“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为由等,对其进行了解散;为解决奥姆真理教问题,1999年11月2日,内阁会通过《奥姆对策法案》、《团体限制法案》,加强监控“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
(2)充分利用法律
充分利用法律是治理邪教大势所趋。如,在美国,早在19世纪,为限制摩门教,利用《普兰法》与《莫里尔反重婚法案》宣布一夫多妻是非法的;1985年,印度邪教教主拉杰尼希因为触犯移民法等的法律规定被法庭处以40万美元的罚金、限其5天内离境,且永远禁止入境;1993年,为剿灭大卫教,对其定以非法持有武器的罪名。
在我国,除《刑法》等规制外,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在治理邪教方面刑法和行政法的衔接,第27条规定了“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形,把不够刑事犯罪的邪教行为视作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3)完善《宗教事务条例》
一国的国情与宗教本身是不是存在没有办法加以克服的弊端决定了需不需要对其进行规范,以及如需规范又该怎样规范的问题。为阻挡邪教进入,就需宗教准入法制,如,有着长期宗教背景的俄罗斯与奥地利对此就持谨慎观察态度,期限长达十年以上;为打击邪教,就需宗教活动管理法制;为取缔邪教,就需宗教强制退出法制。如前所述,邪教起初大多都是披着合法社团的外衣出现,这表明宗教并不理所当然具备相应的作用。有鉴于此,对于社团,不仅需严格的准入制度,亦需准入以后持续地跟踪与监督,以便规制、防止异变、净化宗教环境。我国《宗教事务条例》在这方面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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