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定位欠明晰,存在监管真空甚至监管重叠问题。
一是监管职责不清。金融办属于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主要部门,为政府直属机构,其目标一方面是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另一方面有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在地方以投资经济增长驱动下,甚至需要承担为地方政府项目协调融资的职责,导致其在作为地方金融“监管者”的同时也成为地方项目“融资人”。如地方金融办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地方金融市场体系完善,推动基层金融的发展,包括参与基层金融组织,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设立、重组甚至业务运作,但另一方面金融办又是地方金融重要的监管者,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合法监管,容易造成监管职责混乱。
二是监管目标重叠甚至冲突。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部门管理地方金融的“代言人”,通过“目标考核”的多种措施均会对地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相关考核设置可能与属地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指标冲突。如目前对于金融扶贫效果,地方政府制定了一套考核标准,主要权重指标为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等,与人总行联合多部委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存在较大差别,甚至出现地方政府考核结果与人民银行评估结果完全背离的情况。
三是存在监管真空。目前类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主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成立、审批多分布在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局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部门人力有限,且缺乏配套监管机制,在这些机构日常运营中通常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甚至存在权责不一致的情况。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行不畅。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监管办法都规定要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但地方层面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都还没有常态的、具体的、约束性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传统联席会议制度效用有限,协调成本较高。国务院于2013年批复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从实际运作来看,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仅起到了沟通信息的作用,各监管机构既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功能上监督关系,其在监管协调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协作机制对协作参与各方缺乏有效的约束,信息数据共享、工作联合开展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关系融洽度和利益融和度,部分协作机制甚至因人员变动等多种原因流于形式。如地方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地方金融风险的信息,通常不愿与人民银行共享,湘西州人民银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民间融资中介机构清查,但对于整体工作情况地方政府仅是选择性共享了部分信息。
二是协调成本较高。人民银行因各项业务工作需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常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协调成本较高。特别是建立联合发文等权威性较高的协作机制,一般要经过酝酿、初步方案、多部门联合讨论、发文等多个流程,时间、人力资源成本较高。如湘西州外汇局为强化涉外经济管理与服务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协作,牵头组织湘西州商务局等6家涉外管理职能部门出台《涉外经济管理与服务事项协作办法》,该办法从酝酿到最终联合发文,历时近7个月之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
(三)县域监管力量薄弱。目前,湘西州尤其是县域,金融监管上缺少证券业、保险业监管分支机构,而这两个行业业务量大,涉及人员众多,为金融交叉业务风险高发行业。从辖内金融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部门分设、人员配备等监管资源配备来看,目前湘西州7县1市,仅5个县有人民银行县支行(2个县没有),人行员工年龄结构偏老化,近年才开始逐步招入新人;县域金融办全部都挂靠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通常1-2人,且多为兼职,银保监局在县域没有分支机构。
一是监管力量薄弱,县域现有监管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整体素质不高,加上教育培训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员工知识更新速度慢,综合素质提高难度,对金融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无法有效运用。
二是监管手段有限。如金融办目前主要是非现场监管,这也导致当遇到群众举报需要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时,只能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成本高难度大,导致监管效率低。又如基层人民银行有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职责,现场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人工比对方式对纸质报表和凭证等进行审核,效率低下,且难以直接获取真实、完整金融机构业务信息。而非现场监测中,由于缺乏监管职能有效配合,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录入不及时,造成监测功能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