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管目前各方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的违规金融活动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已经达成基本共识,但是对其尚未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尽快完善上位法。建议人民银行总行会同相关部委尽快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工作分工的具体事宜和细节,进一步厘清需要地方承担和负责的金融工作内容和义务,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从而赋予地方政府服务和管理地方金融法定权限,省级、市级政府再出台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得地方金融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建议整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资源,对于由地方政府审批设立的金融组织和机构,相关的审批权、监管权统一划归地方金融办;对于未经审批的金融活动,如关系到地方金融风险,地方金融办也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盲区。二是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为避免地方金融发展带来的道德风险,设置原则对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目标实施分离,强化监管职能。建议由金融办改为金融局,扩充人员编制和内设部门,提高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设立专门部门加强对新型金融业态的管理,填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漏洞。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方面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另一方面应多吸收有监管经验的专业人才或者通过培训、挂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金稳会与地方监管部门上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负责向下传达国家金融政策,日常工作上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指导,检查和评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和处置是否得当,督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效果,必要时可以对地方金融进行履职问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有效性和积极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面对辖区可能出现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时全面的向金稳会报告,共同防范化解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建立金融工作常态化协调机制,增强部门间监管合力。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派出机构为领导成员单位,公检法、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为普通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协调机制,日常沟通事务交由金融办负责,通过联合发文共同制定规则、定期发布信息、建立金融监管信息收集、共享的平台、联合开展检查监督和风险排查、金融突发事件联合处置等方式,共同监管和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初步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合力。此外,成立相应的保障措施,破除监管部门因目标不一致或部门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合作壁垒,保证协同监管效果。三是探索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监管协调、提前发现风险的重要基础,建议探索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中央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局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