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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民主因子协同
 
更新日期:2019-07-10   来源: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2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一元财政转向多元财政,整体利益转向多元利益协同过去,改革往往是帕累托改进,绝大多数人均可从中受益;今后,改革应该是卡尔多改进,即利益增

 
(一)一元财政转向多元财政,整体利益转向多元利益协同
过去,改革往往是“帕累托改进”,绝大多数人均可从中受益;今后,改革应该是“卡尔多改进”,即利益增进和利益调整并存。改革中,凡是技术能解决的都不是难题,而破解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才是推进改革的难题。能够使强势利益集团的净福利增加,这项改革才能实施。物业税改革深刻影响到政府与纳税人间的利益格局,要统筹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矛盾,通盘评估物业税改革前、改革中、改革后的利益变化,善于算好利益帐,算大帐、总账和长远帐,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使改革成果惠及最大的多数人。
随着改革与开放深入,利益集团相应形成,我国正在进入利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冲突和利益博弈的时代,进入“矛盾凸显、矛盾多发”和异质性不断增强的社会,在社会结构、利益和文化三方面均表现为多元主义,改革的复杂程度、艰巨程度和敏感程度不断加大,不同利益集团的要求导致社会分歧逐渐扩大,对改革的分歧和争论也会加大。这引起的最大风险就是公众的分裂与对立。规避这种风险,财政民主最为有效,即在深化改革中,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权利,更加发挥民主,广泛聚集民心民智,化解各个集团的利益冲突,形成共识和改革合力。利益博弈,正是财政民主的社会基础和动力。当今中国社会治理最大的任务是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将这些日益分化的社会力量纳入一个不断完善的制度结构,构建一个系统、稳健、畅通的政府与公众多维利益表达与协同的有机联系,高效化解利益分化所带来的诸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畅通稳定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解决新问题和新矛盾,提高新的动态平衡能力。(2)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系统。建立健全对话协商、信息沟通制度,增进财政“条块”间的沟通,化解不同利益群体间的误解和猜忌的矛盾,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共识;建立健全的公共决策公示制度、专家论证与公众听证论证制度协同,成为公众的利益表达的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和组织条件。发挥非盈利组织提供新服务、规范新行为、反映新诉求不可或缺的作用,把公众幸福、吏治廉洁、环境保护纳入新的目标体系;建立完善的信访网络化机制,通过网络收集民意,便于公众申诉和反馈意见,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手段积极主动回应新关切,引导公众合法合理的表达诉求。
从物业税与财政民主制度建设、主体成长、组织平台等多个层面协同推进,在互惠共赢的原则下,充分实现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建立公众预算参与动态化、灵活化机制,公开他们的偏好和利益,展示社情民意,因时因地因事采用分层、分段的多样性公共协商、观点聚合,公平对待不同利益群体合法合理的主张,经过反复沟通互动,消除信息不畅、不对称所产生的诸多隔阂,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达成增进公共利益的共识,增强财政民主的实效性和科学性,让公众都能分享到物业税改革带来的经济红利和民主红利。将公众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以人民“权利本位”破除、乃至消除“官本位”,优化公共产品。这是推进物业税、打破既得多元利益格局壁垒最现实的力量,是国家持久繁荣稳定的重要条件。若说,强调多数决定和偏好聚合的财政民主,较适合同质性社会——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诉求和共识形成;那么,强调理性协商、达成共识的财政民主,则更适合多元异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识形成。
物业税与参与式预算协同就是在政府与公众在双向或多向的经济往来、信息交流互动中实施深度集成整合,把其中现实和潜在、稀缺、具有不同性质和来源的因子进行激活与耦合,维持和改善所有这两者的动力要素和运行要素的经济关系、组织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协同关系总和,获得有关资源叠加的最优配置、房地产增值和财政民主的乘数效应和协同效应。核心是物业税与财政民主诸因子整合,即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整合能否实现取决于系统内不同要素的互补互动程度。互补,即有关因子优势互补;互动,即有关主体间的互惠与融合、互惠融合度越高,互动合作越有成效。
(二)财政预算从同体监督转向兼顾异体监督
在巴黎公社,一切公职人员“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财政民主包括直接财政民主和间接财政民主。前者或公众监督是异体监督;后者包括上下级监督、横向监督,如人大、纪检委、审计部门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都是政府内部的监督,是一种同体监督。其动力和效果小于异体监督,因监督主体与客体利益关系密切及组织的自利性,故税收收支单位与其行政监督主体间存在合谋行为的可能。增强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使同体监督由软到硬;促进异体监督“实体化”,使异体监督由虚到实。这些对策虽已提出数年,但公众监督不力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主要原因是,我国存在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其中,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失衡、政府拥有绝对强势,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用税的权利。可见,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决定间接民主为主的格局,而以物业税为主的财产税税制决定直接民主的格局。因此,物业税与财政民主存在协同关系。税制以间接税为主,使我国公众参与式预算仍处于起步阶段。在间接监督模式下,各种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实施监督活动,经济成本高;且存在监督部门与被监督单位间合谋的可能性,使我国治理效率指数排名仅为67/209[①截止2017年6月的数据,资料来源:Alexander Cooley and Jack Snyder,eds.,Ranking the World,PP.194-203。]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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