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明预算
预算透明是指政府最大限度地公开财政政策和完整、及时的预决算信息。其外延包括相互联系的如下方面:财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体制、财政监督及救济体制。预算透明,是资源优化配置的首要条件;是公众私有财产对所负国家责任的对价,是财政民主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约束国家预算权力、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根本手段,是人类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公众责任、民主意识和独立精神的体现,体现国家与公众间基于契约理论所追求的公平原则。这是公共选择的基本前提,而公共选择是预算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
当务之急,是将2008年出台、2017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增强其效力的层次性、权威性和针对性。并参照IMF《财政透明度手册》的要求,应包括财政政策法规,预决算编制依据和执行说明、预算信息横向纵向比较,预算内和预算外的细化量化信息,物业税收支信息。加强财政信息的管理与公开,有效防止、消除决策的短期性,甚至随意性、盲目性。提高财政数据质量,建立预算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客观科学地评价和分析数据质量,增强物业税公开信息的准确、透明、时效、实用、易懂和共享各个特性。这切中时弊,是财政民主性、公共性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
(二)参与式预算
财政民主包括参与式和代议(选举)制两种形式。前者取代后者,是财政民主本身内在的发展逻辑,也是现代财政民主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然趋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博曼、罗尔斯、吉登斯、帕特曼等人都积极倡导参与式财政民主。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的理论基础上提出,参与式财政民主是代议制财政民主的动力和基础。早期民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其要害是“统治”与“公众参与”的分离;并有很多弊病,如代议代表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往往代表其所在党派的利益和某一集团的利益。参与式民主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也拥有其并不具备的如下优势:参与人员来源更广泛、代表利益更全面,表达意见更直接灵活,校正错误更准确便捷。当然,参与式财政民主不是否定选举式财政民主、而是对其恰当的补充、修正、完善和超越。鉴于我国国情,学界对后者研究较深入,本文侧重前者。
财政民主主要表现为参与式预算,即公众讨论决定公共资源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估,通过表达偏好进而协商改变偏好、形成一致偏好,促进公众利益增进。推进物业税改革,要充分考虑公众权益,公众有权决定政府为其何时提供何种公共服务,并对政府提供这一公共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在参与式预算中,公众如同顾客、如同对待自己直接支配的收入与支出一样,表达最需要的公共服务,参与物业税改革与运行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过程,以分享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制度红利。只有公众参与预算并使预算决策符合公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实现物业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便确保公众对于物业税的理解和支持。
参与式预算积极促进官员与公众在国家治理中权利与机会平等、资源与能力平等。这是现代社会显著的特征和基本要求。参与是实现民主的基本方式,没有参与就没有民主;没有民主, 也就没有公正合理的参与。
公众参与预算编制决策,弥补政府占有信息的不足及决策者的有限理性,以提高预算决策的效益。资源配置决策需依赖有关信息,让个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各自行动,相互竞争,是实现人们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的最佳方式。林德伯克认为,决策民主参与制的意义是:第一,获得极其零碎地分散在无数民众当中的宝贵信息。第二,分散决策效应的直接感受者是决策者本人,作为公共服务体验者最有发言权,真实并全面的信息反馈对于预算决策科学,尤为珍贵;他们也易于及时校正因政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预算失误。
公众参与预算的成本相对低廉,因其具有超然独立性,成本收益率较高,能够实现国家财权的获得、保有及增长,财政协调与监督相互制衡,促进公众个人自由和权益增进。增加预算透明度,完善预算决策和资源分配方式,使政府能够选择最能满足公众需求的项目或政策,提高预算决策的科学性,避免预算执行中的反复调整而造成的资源浪费,降低试错成本,破除官僚主义的办事效率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劳民伤财陋习,大大提高预算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塑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这增强纳税人拥护和缴纳物业税的自觉性,是物业税开征的根本条件。
参与式预算是财政民主实现的根本基础,是财政民主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表达。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监督和约束政府的财政行为,改善公共服务,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体系,及时解决物业税改革带来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的动态平衡能力。这将大大丰富我国的财政民主实现形式,促进现代物业税制度等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这将削弱、制衡既得利益者对有关改革发展的主导权。更多公众不断加深关于财政民主对国家和自身利益影响的理解,这是发展民主的一种战略。更深远的意义是,物业税改革是代价较小、推进我国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之路,倒逼政治体制改革。
(三)预算参与从统一意志转向合作共赢
建立畅通便捷的利益表达机制。公众全程参与预算,包括物业税收支编制、执行监督,拥有提出和确定议程、选择和确定问题、收集和运用证据、观点争鸣和形成观点的机会,最大限度地表达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校正政府预算行为。在物业税方案编制和初审环节公开有关信息,把财政民主决策和监督的关口前移到源头上。
建立求同存异的讨论与合作共赢机制,逐步减少分歧、作出让步和实现多元分歧基础上的一致意见,解决各种复杂问题。鼓励公众参与预算,确保各相关利益方充分表达,积极合理引导公众公开、积极、健康、建设、自由、充分而切实地讨论其利益诉求,经由理性协商而达成共识。参与人人有责有利,坚持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明确凝聚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反映多数人的共同愿望,也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听取支持、一致的意见,也听取批评、不同的声音,使个体能够站在他人立场看问题,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需求和利益,保护弱势群体,提高不同意见的沟通水平,集思广益、协商的目标不是取消差异、形成统一意志,而是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多元主体间合作共赢,在各方长远和根本利益取向上按“最大公约数”达成共识,在全体社会成员参与下共立规则,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有效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大大提高预算的执行绩效,通过公共理性实现公共利益,赢得群众对物业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