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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方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的制约因素
 
更新日期:2019-07-11   来源:农业经济   浏览次数:22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目前,中国特色小镇主要有三种开发模式,第一种是政府主导模式,该模式下政府可根据小镇产业定位,集中大量的资本和人力,协调多方面资源建设小镇,政

 
目前,中国特色小镇主要有三种开发模式,第一种是政府主导模式,该模式下政府可根据小镇产业定位,集中大量的资本和人力,协调多方面资源建设小镇,政府控制力强,落地率高。但由于平台公司融资渠道受限,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等原因,会增加政府债务风险。第二种模式是企业主导模式,该模式下企业作为主体规划、开发、建设和运营小镇,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主导作用。但投资回收期长,资金量大,缺乏财政等方面的优惠,融资较难,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引起企业的债务危机。第三种模式是PPP模式,该模式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双方的资源优势,降低和分散各方的风险,合作共赢,是目前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模式。
特色小镇采用PPP模式运作,一方面能够让特色小镇PPP项目获得较为充足的社会资金,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利用社会资本方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能够使特色小镇的未来经营,更加优质高效。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资本方决策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时,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制约。本文在对32位社会资本方决策层面的中高层员工和相关专家深入访谈的基础上,汇总提炼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1. 经济层面
特色小镇PPP项目投资资金量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方对中长期融资需求强烈。国外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多样化,包括银行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出口信贷、租赁公司等,而在中国,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银行贷款。随着利率逐步市场化,银行对提供中长期贷款采取规避的态度,不愿意为特色小镇PPP项目提供中长期融资,这就导致了社会资本方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但本身特色小镇PPP项目的投资利润率无法保障,这就导致了社会资本方的投入和收益预期无法匹配。逐利性是资本的自然属性,投入的资金量大,必然期望获得的收益也越大,无利可图必然会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特色小镇PPP项目的主要参与方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承包商和发包商、融资方、专业运营商、材料供应商、专业机构及保险公司等,在履约过程中,项目参与方需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各个合同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贯通、紧密衔接的,这就使得合同之间存在着“传导”关系,任何一个合同履约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特色小镇PPP项目的合同的履行。社会资本方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只能和与其发生关系的一方或者多方签订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之间的“传导”关系,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若其他特色小镇PPP项目的合同履约出现问题,社会资本方有关合同的履行也会受到影响,而这种风险是社会资本方无法掌控的。另外,PPP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是也特色小镇PPP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特色小镇PPP项目中参与方众多,导致利益分配者众多,在项目收益固定的情况下,利益分配者越多,社会资本方所能获得的收益越少。社会资本方在承担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其基本利益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使其“有利可图”,这也是社会资本方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忧虑所在。
2. 信任层面
特色小镇PPP项目投资资金量大,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方的回报资金有部分需要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支付或者补贴。而在中国,利润率无法保障,官本位思想严重,政府部门拥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其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缺失,社会资本方与其合作,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资本方的权利难以保障。一旦政府违约,社会资本方可能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机。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集中建设,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发行债券则成为了地方政府解决债务的方式。但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难以提高,社会资本方无法预料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一旦地方政府超负荷举债,预期的财政支付或补贴会无法兑现,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甚至可能出现破产的危机。
特色小镇PPP项目的立项程序审批过程复杂,需要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不同政府部门对于项目审批的要求不一,社会资本方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与政府官员交涉和磋商,不能实现项目理想化的高效运作。在目前PPP项目运作模式中,政府仍是主导者的角色,在财政部156号文中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持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管理权和控制权,但特色小镇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多样化,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的运作流程并未规范化,社会资本方的主导权也并没有成熟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和保障。这些都是社会资本方所忧虑的所在。
3. 制度层面
PPP项目在我国发展的时间短,政府部门正在积极宣传,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PPP模式。在中国PPP定义中的公、私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而在国外公、私主要代表的是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所以即使国外的PPP模式均已成熟规范,但其程序、模式和标准在我国并不适用。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是PPP模式有效运行的保障,但目前我国PPP项目的运作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支持仍显不足,有关PPP项目的立法仍在进行中。这使得一系列的问题涌现出来,地方政府设置门槛限制民间资本、审批程序复杂、PPP项目模式不固定、合同体系复杂、退出机制不合理等等,这些都会给社会资本方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目前中国的管理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特许经营法》,但这些法律没有全面的涉及PPP项目从识别、设计、融资、运行、移交和支付定价、管理和维护等各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更没有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类型的管理方案。截止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条例,离条例完善仍需一段时间。这些制度因素也是导致社会资本方参与特色小镇PPP项目不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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