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分政府补助与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含义不是很明确,没有说明对家电企业下乡销售时政府给予的补贴收入如何确认,而新准则增加了如何区分政府补助和此类补贴收入的内容,并在第五条中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新准则对政府补助的特征进行了补充说明,首先,说明了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并且只要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都可以确认为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其次,对政府补助的含义进一步说明,即从政府获得的经济资源必须是无偿性的,这也是区分政府补助与收入的重要一点。针对政府支付给家电企业下乡销售的补贴这种情况,由于此类补贴是企业销售商品才产生的,实际上是政府承担了农户的部分对价,因而不满足无偿性这一特征,便不能计入政府补助,这种区分原则更符合政府补助的经济实质。
(二)增加“其他收益”项目列报政府补助
随着政府补助的规模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产业的主要来源,政府给予这些企业的补助显然是和其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如果仍然按照原准则将政府补助全部列报至“营业外收入”中,显然不符合经济业务实质,同时财务报表也不能完全公允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能够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新准则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日常活动有关和与日常活动无关两个部分。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则应该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者冲减成本,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增设“其他收益”项目予以反映,若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无关,则计入营业外收支。与原准则将政府补助全部计入营业外收支相比,新准则下的财务报表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三)引入净额法核算相关政府补助
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同时也为了可以与国际准则接轨,我国在新准则中引入了净额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除了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可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外,还允许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允许采用净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也修改了递延收益分摊的方法,原准则只允许使用平均年限法,而新准则扩大了使用范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这对企业来说处理相关业务更具有灵活性。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在新准则第九条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相关政府补助除了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外也可以冲减相关成本,即允许采用净额法核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净额法可以直接用政府补助的金额冲减相关成本,核算更简洁,给财会人员带来极大便利,因此这种核算方法更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