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新增资产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与递延资产四类,其中: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对于一次移交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应一次计算其价值,分期分批移交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应分期分批计算其价值。固定资产价值一经决算确定,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变更。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建筑物、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工器具与家具等六类。
1、房屋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供人们日常生产、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屋包括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各种配套设施。其价值由自身建筑工程造价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组成。
其他费用分摊原则:根据费用性质或属性,什么费用应有什么工程负担,一般情况下,按各项工程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2、建筑物
建筑物也称构筑物,是指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挡土墙、排水沟、电缆沟、室外游泳池、道路、停车场以及水塔、电视塔、烟囱等,其价值由自身建筑工程造价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组成。
3、安装设备
安装设备的实际价值由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基础或支架费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组成。
4、不需安装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工器具与家具
不需安装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办公工器具与家具等固定资产的价值仅计算实际构置费,一般不分摊其他费用。
(二)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备品备件、存货等。其中:货币资金应根据实际收付金额确定价值;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收及预付款项按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成交金额确定价值。对于非生产建设项目,不存在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业软件、专利权、著作权及商标等。其中外购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价值;自行开发的按从确认为无形资产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的支出总额确定;投资者投入的按投资合同约定价值确定;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在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作为无形资产。除住宅用地外,政府每年要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包括开办费、生产准备费等,其价值可按实际发生额确定。
开办费是“指筹建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使用初期必备的生产生活用具、工器具等购置费用及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自2014年开始,开办费不再计入递延资产,而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