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DIFC法院概况
 
更新日期:2019-07-15   来源:金融论坛   浏览次数:26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历史沿革成立于2004年9月的DIFC是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双重授权而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其成为阿联酋继旅游业之外,

 
(一)历史沿革
成立于2004年9月的DIFC是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双重授权而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其成为阿联酋继旅游业之外,重点开发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尝试。DIFC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立法方面,它拥有自己的民事和商业法律法规,并已制定出一整套金融服务法律,形成了包括迪拜公司法、普通合伙法、有限合伙法、有限责任合伙法、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不动产法、个人财产法、数据保护法以及有关支付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作为具有大陆法系背景的阿联酋,其DIFC实行的却是普通法系的规则。独立的司法体系是DIFC自治权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之初,DIFC下设三个机构,分别是DIFC管理局(DIFC Authority),负责DIFC的行政事务管理,并享有部分立法权;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相当于金融监管机构,并享有部分立法权;DIFC司法管理局(Judicial Authority),司法管理局主要的功能机构是DIFC法院,负责纠纷解决事务。DIFC法院成立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2004年迪拜第12号法律,主要规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和司法独立审判等事项;二是2004年迪拜第10号法律,也称DIFC法院法,主要规定了法院的权力、程序、功能和日常管理等事项。
2014年,迪拜酋长默罕默德签发第7号法律,对2004年第9号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新法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了纠纷解决的概念和功能定位,将DIFC司法管理局(DIFC Judicial Authority)变更为DIFC纠纷解决管理局(DIFC 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y),纠纷解决管理局下设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仲裁院以及根据2014年第9号法律第8条第5款b项建立的特别法庭或其他附属争端解决机构。新法修订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提升DIFC乃至整个迪拜全球领先的高效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但DIFC法院的定位和功能并未发生改变。
(二)基本架构
根据2004年DIFC法院法,DIFC法院分为初审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和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初审法院由一名法官采取独任审判的方式进行。上诉法院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DIFC法院的首席法官或最资深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此外,2007年10月30日,DIFC法院还设置了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特别法庭(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小额诉讼特别法庭构成了DIFC法院的基本架构。2014迪拜第7号法律对DIFC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该法指出DIFC法院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根据《DIFC法院2008年报》对DIFC法院愿景的描述,其愿景是:建立并维系一个可靠、便捷、高效、公平的世界级司法体系,无条件地践行法治,实现法院的法定职能。其使命是:永恒地秉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和国际最佳实践持续地供给司法正义。其奉行的价值理念是:司法独立、平等公信、合作。这是DIFC法院在其全面运作的第一年对自身的愿景使命作出的系统表述,当然通过对其2008-2016年年报的梳理,可以发现,其作为DIFC构建全球领先的纠纷解决中心的重要一环,非常强调和突出用户导向的价值,其多次使用了“user”的概念来描述当事人。
(四)法官选任
根据DIFC法院法,DIFC法院应包括四名以上法官,其中一名为首席大法官,同时可以有一名以上的副首席大法官。DIFC法院的法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如果法官的最后一个任期结束之日,法官的年龄会超过75周岁,则这一最后任期不得获得任命。法官任期结束后或年龄超过75周岁后,仍可以继续以法官身份从事审判工作的例外情况是,案件的程序起始之日出现在上述情势发生之前。DIFC法院法官任职资格比较宽泛,主要是:候选人在或者曾在阿联酋政府认可的国家或地区担任高级司法职务,且作为执业律师或法官在普通法体系内具有资深经验。法官被免职的情况仅限于三种特定情况,即法官出现丧失劳动能力(inability)、丧失行为能力(incapacity)、或由酋长指定组建的独立调查机构发现法官有不当行为且调查结果公之于众的。
2008年DIFC全面运作时,共有八名法官,其中两名本土法官,六名外籍法官。首任首席大法官是来自英国的Anthony Evans,他曾经是英国和威尔士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副首席大法官是来自新加坡的Michael Hwang,他曾经是新加坡Allen & Gledhill的资深律师。其余六名法官则分别是曾担任过英国商事法院和伦敦高等法院法官的Anthony Colman、曾担任过英国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的John Chadwick、曾担任过马来西亚首席大法官的Tan Sri Siti Norma Yaakob、曾担任过新西兰高等法院法官和库克群岛法院首席大法官的David Williams、以及有迪拜本土司法任职经历的Ali Al Madhani和Omar Al Muhairi。2010年,Michael Hwang接替原首席大法官Anthony Evans成为DIFC法院第二任首席大法官。截至2017年4月,DIFC法院在任法官共十名,其中Omar Al Muhairi、Ali Al Madhani、Shamlan Al Sawalehi三名本土法官同时还是小额诉讼特别法庭的法官。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DIFC法院概况

下一篇: DIFC法院概况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