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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C法院建设及其具体实践的特点
 
更新日期:2019-07-15   来源:金融论坛   浏览次数:23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卡佩莱蒂在考察世界范围内司法扩张的原因时,曾提出了一个看起来有些自相矛盾的看法,即司法的扩张是随着立法机关对社会事务的急剧干预,也即随着制定

 
卡佩莱蒂在考察世界范围内司法扩张的原因时,曾提出了一个看起来有些自相矛盾的看法,即司法的扩张是随着立法机关对社会事务的急剧干预,也即随着制定法的扩张而扩张的。这一看似自相矛盾的看法,实际上打破了一个关于立法的传统看法,即随着制定法的增长和精细化,司法裁量的空间会越来越小,越来越具有可控性。卡佩莱蒂从现代社会日益呈现出的复杂化、动态化变迁的角度指出,司法的扩张是在立法与行政不断膨胀的背景下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现代国家不得不尝试用最广泛的手段来解决最复杂的环境外部性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专门法院的建设成为应对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事务的重要发展趋向。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存在专业性的优势。普通法院面对专业领域纠纷时,在案件审理、制定或影响政策方面缺乏专业化知识,而导致的司法供给不足等问题广受诟病,而专门法院和专业法官对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熟稔、拥有的专业知识背景、专业从业经历等则有利于裁判结果正当性的证成,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体系”,其如何有效地回应司法需求端对供给端的要求,是所有国家司法者所共同面对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为法院在纠纷解决和权利供给方面界定一个有意义的角色,需要将供给与需求统合起来进行考虑。DIFC法院构建和实践的过程,某种程度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DIFC法院制度的设计者,从司法供给者的角度,去了解社会主体对司法的需求,去促进社会主体对司法的认知,进而提升社会主体对司法的使用率。DIFC法院构建与实践在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全球纠纷解决中心的功能定位。从司法管理局到纠纷解决管理局,DIFC在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金融中心的构成要素中除了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外,纠纷解决也是金融中心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也就意味着构成有制度比较优势和竞争力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竞争态势中的核心要旨之一。更新成立于2014年的纠纷解决管理局(DRA),目前下辖DIFC法院、DIFC仲裁院、DIFC遗嘱和遗产登记处、法律学院四个机构。DIFC法院在确保高效便捷的司法供给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利用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比如在小额诉讼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设置了调解的前置程序,一般都是采取先由法官主持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实践探索,长期以来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金融商事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尚有待发掘。DIFC在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突出了纠纷解决中心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司法、仲裁、调解等多种手段来化解纠纷,一定程度上预示着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未来也将是纠纷解决机制比较优势之间的竞争。
第二,司法供给的专业性。如前所述,DIFC法院集中管辖带有DIFC元素的民商事案件,并对建立在具有明确指向的协议管辖条款基础上的非DIFC元素的民商事案件进行管辖。其中,涉金融商事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特别是考虑到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如何在提升金融中心的制度和环境吸引力方面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等因素,如何确保司法裁判的专业性成为一个重要课题。DIFC在司法供给的专业性保持了相当灵活的态度。首先,DIFC采取了有别于阿联酋传统的大陆法系立法规范的立法策略,在DIFC区域内通过联邦授权的方式采取普通法系的规则,以更好地发挥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吸引力。其次,DIFC在法官的选任机制上,秉持相当开放的姿态。从前述的任职资格来看,有过多年法院、律师等法律从业经历的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从业者均可以被任命为法官,且最高任职年限可到75周岁。这为DIFC法院集中民商事领域的资深专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2008年以来,DIFC法院的两任首席大法官均是来自本土之外的,一位是来自英国、一位来自新加坡,其他法官也多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普通法系国家。据DIFC年报来看,这些法官在就任DIFC法院之前,都具有十几年以来的民商事法律从业经历,有许多法官曾经担任过首席大法官、商事法院的法官或商事律师等,无论是知识素养还是经验累积都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些法官在民商事领域不断累积的经验和熟稔的知识,以及DIFC法院世界级的案件管理体系,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司法供给的高效便捷性。司法、市场、政府、社区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不同管道,司法不同于其他几个纠纷解决管道的核心特征在于司法裁判过程的正式性、司法裁判规模的有限性和司法独立。这三个核心特征在形成司法解纷的制度比较优势的同时,也隐含着高成本的进入门槛、诉讼过程的专业性带来的信息成本问题、诉讼时间漫长所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等问题。DIFC法院在构建和实践过程中,明确提出了要为当事人(users)提供更加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据DIFC年报披露的数据,小额诉讼特别法庭案件的处理时限在3-4周左右,初始法院案件的处理时限在6-7个月左右。2009年DIFC法院还专门构建了紧急案件处理机制(urgent case handling facility),通过设置一个24小时的紧急案件受理热线,以确保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为各类国际商事企业能够24小时全天候地获得司法服务提供了基础。紧急案件处理机制在2009年9月第一次获得使用,法院对一个投资基金的资产进行了紧急冻结,并要求其所有员工均不得擅自动用任何资产,否则就将面临藐视法院的惩罚。此外,DIFC法院还通过设立法院当事人委员会(Courts’ Users’ Committee)、设置法院事务协调官(Courts Coordinator)等方式来增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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