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政府部门工作规划、予以预算保证后,地方政府最关注的是农户信贷投放的增长程度,是否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明显成效。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需要长期推进,逐步改善经济金融运行环境并实现经济金融的平稳均衡发展。因此,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应统一思想,在建设过程中协调好金融与地方的关系,实现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统一,是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
(二)形成部门合力,抓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重点环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抓住重点环节,加强建设,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有效推进建设进程。一是构建组织保障,明确各部门责任,保障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建立信息采集更新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有效。三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保障信息成功转化成效益。
(三)坚持政府领导,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应用共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在政府领导下,整合各个政府部门、组织间的农户信息,加强信息运用,实现信息共享。一是整合散落在财政补贴发放、耕地宅基地确权、土地流转及其抵押贷款等涉农活动中的农户信息,减少乃至代替县乡村农户信息采集工作,实现农户信息及时、高效、低成本的汇集。二是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农联社“双基共建”等涉农金融机构活动紧密联系。三是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各部门、组织应用农户信用信息,拓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应用。
(四)强化市场运作,依托第三方公司构建农村信用体系。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进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一是参与建立全省农村主体信用记录,开展政府部门指定农村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二是受委托对行业典型失信主体开展信用调查,形成大数据黑名单,定期编制农村信用监测分析报告;三是关注农村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时报告风险提示,并就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四是研究制定农村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推动农村信用评价市场化。
(五)加强信用创建,不断扩大“信用村”示范带动效应。参照人民银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构建完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并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用村”创建活动示范效应和覆盖范围,使农户信用信息的价值性得到充分发挥。同时,鼓励“信用户”积极帮扶一般农户争创“信用户”,带领其维护和修缮个人信用,探索走出农户“贷款难”、金融机构“难放贷”的困境。
(六)拓宽采集范围,将产业链作为信息采集切入点。建议在部分县市开展农村产业链征信采集试点,将传统的以农户作为主要信息采集对象转变为以农业产业链条为纽带采集农村征信信息,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趋势。如,综合考察“农户生产—专业合作社经营—龙头企业加工—物流—超市”整个生产经营链条上的各类经营主体,综合进行信用评级,统一给予授信,以“农户+征信+信贷”业务模式,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与农户贷款审核、管理相结合,促进农村地区信用信息采集与信息运用有效衔接,打通农村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应用链条,提升农村信息价值密度,保证农村各项投入能及时到位,促进农村企业和农户增收。
(七)完善法规制度,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建设目标完成后,更应该提炼建设经验和成果,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一是推动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将农村信用体系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制定落实综合性惠农政策,建立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三是针对守信农户、农村守信企业逐步建立贷款审批、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部门联合激励机制,公示行业黑名单,完善联合惩戒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惩戒、行政惩戒、法律惩戒等配套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农村企业和农户加大惩戒制裁力度,不断提高各种农村经济主体、参与各方的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