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风水思想与风水林
风水思想起源于商周之际的“卜宅”,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但“风水”之说一般被认为出自晋人郭璞所撰的古本《葬经》,“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此言道出了“风水”与“气”的关系以及“风水”的由来。
中外学者对风水有不同角度、或褒或贬的解读,但就其宗旨而言基本可以概括为“审慎周密地考察自然环境,顺应自然,有节制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而臻于天时、地利、人和诸吉咸备,达于天人合一的至善境界。”传统风水林正是古人受风水思想的支配对人工培植或天然生长的林木严加保护而形成的,并且认为这些林木与居住者的福祉(如平安、长寿、好运等)有关。它不仅是一种自然林业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
风水思想把“气好——林茂——大吉”相联于一起,认为“土高水深,郁草茂林”是好风水的表征之一。所以古代先民们一方面通过“好气场”的外部表现即林木茂盛来寻找理想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广植林木或保护林木来获得好风水。风水林大多受到很好的保护,有些甚至成为罕见的原始森林。例如,有着六百多年历史的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和溪乡乐土村的风水林,因为受到历代村民的保护而植被丰富、古木参天,2001年被纳入了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2风水林获得有效保护的内外因素
福建乐土村风水林并非孤例,我国广东、广西、湖南、云南、浙江、海南、安徽、江苏、江西、贵州等地至今仍保留着多种类型的风水林。有些村落水口[ (明)缪希雍《葬经翼》第十篇“水口篇”云“水口者,一方众水所总出处也”,“水口”指区域内水流的总出口的风水林不仅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还与桥、塔、亭、阁等人工建(构)筑物结合,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水口园林。研究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传统风水林之所以能在千百年间获得有效保护,既有内部的主动因素,也有外部的强制因素,是利益相关者集体行动的结果。
1.2.1内部——共同的信仰
如前所述,风水林是风水思想的产物。虽然现代学者从自然科学角度认识风水林,认为风水林具有水土保持、防风蔽日、调节小气候]、为区域物种库做贡献等功能,但古人对风水林的理解却源于风水的“生气”说,认为草木茂盛是“吉气”的表现。风水典籍也多论述了树木与“气”的关系。例如,《宅谱指要》曰“每见有村落自来不发者,一旦人旺财兴,双榜联科,只因宅合元运。树长林茂,烟雾团结,岂非吉气钟于此地者乎?使木尽伐,屋稍解,风吹气散,又未有不败者”;《宅谱迩言》认为“乡居宅基以树木为衣毛,盖广陌局散,非林障不足以护生机,溪谷风重,非林障不足以御寒气。故乡野居址,树木兴则宅必旺,树木败则宅必消乏,大栾林大兴,小栾林小兴……惟其草茂木繁,则生气旺盛。护阴地脉,斯为富贵坦局。”可见风水思想认为风水林可“藏风聚气”,影响气的运行,进而影响人的福祉。
基于风水思想,古人认为风水林与自己或自己所在族群的运势休戚相关。这种观念在今天看来略带神秘色彩,但在古代却形成特定群体的共同信仰和普遍的文化现象。基于这种共同信仰,特定群体具有“共同利益”,成为利益相关者。尽管这种“共同利益”在今人看来仍待验证或部分存疑,但并不影响这一共同信仰成为风水林在当时社会背景下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
1.2.2外部——恰当的约束
共同的信仰只是基础,可以形成向心力,将保护的阻力将至最低,但却难以规范具体的行为,仅靠信仰难以免除损害公共利益谋取眼前私利的情况。因此,上至王公贵族,下到平民宗族,通过有关林木保护的宗法族规、护林乡规民约以及沿袭于民间的各种习俗,对风水林都有着严格的保护。这些外部约束既有口头约定,也有书面规范,有的甚至上升到法律形式。
例如,在贵州凯佐乡的布依族村落滚塘和大补洋各有2片风水林,面积最大的为8公顷,最小的为1.4公顷。保护这些村落风水林的约定通过口述的方式代代相传,并且在特定节日加以强调。
而明清徽州地区则多采用明文规定的形式。例如,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思溪村立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五月的禁示碑[该碑现嵌于江西省婺源县思口镇思溪村一古庙前墙上上写道:“身村四户公置俞师坦、茶坞、里田坞、面前山、下坞、西培……等处山场十二局,乃一村之来龙,面前水口攸关。栽种杉松竹木,掌养保护,屡被无知小民入山侵害。今村佥议,业经唱戏鸣约加禁,但恐人心不一,未沐示□,仍蹈前辙。为此,公叩宪太爷恩准赏示,勒石严禁,俾愚民知有法究,而山场永无侵害。”碑文最后还写明了县里的“批复”——“倘有不法棍徒擅敢砍伐,许业主同约保指名,据实赴县具禀,以凭严拿,大法重究,断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在该例中,村民通过集体商议、“鸣约加禁”,又呈请县堂、“勒石严禁”,以碑文明确规定了风水林的保护目的、保护范围、违规的惩罚措施,是风水林保护的典型案例。
皇家陵墓的风水林保护则列入了法律条款。《大明会典》卷之九十记载,正统二年(1437年)谕“天寿山祖宗陵寝所在,敢有剪伐树木者、治以重罪、家属发边远充军。仍令锦衣卫官校巡视,工部同钦天监官环山立界,界外听民樵采”;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令“于天寿山前后龙脉相关处所,大书禁地界石。有违禁偷砍树木者,照例问拟斩绞等罪。若止是潜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属事例,问发辽东地方充军。”可见,在规定的范围内砍伐龙脉风水林的树木是死罪,即便只是捡拾柴草也会受到发配充军的惩罚。
上述三个例子的基本规律是:风水林范围越大,利益相关者越多,利益关系越复杂,风水林保护的外部约束就越强。布依族小型村落风水林在口口相传的约定中完好无损,其保护成本最低;古徽州村落风水林要立碑警示并借助官方力量免遭破坏;而皇家陵墓风水林则需要借助严刑峻法加以保护。从口头约定、书面规范到法律条文,三个例子既印证了利益相关者及其价值观是保护的核心,也说明了须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采取恰当的外部约束。